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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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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公司驾驶员。2007年4月19日凌晨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柴某共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途经上海朱桥收费站时与被害人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牵引车轻微相碰擦后,张某一方并没有意识到,只是以为路面颠簸导致车辆轻微震动,便继续开车前行,被害人周某感觉车辆震动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车辆被张某车辆碰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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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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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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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感情纠葛,驾驶小轿车在本区外环高速(富长路往虹桥枢纽方向)追逐被害人乐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并在高速路上二次驾车撞击乐某所驾车辆左侧,企图追停对方车辆,后在沿沪太路行驶到沪太路17621113号灯柱处被告人史  相似文献   

5.
1991年初,徐某购得万山牌面包车一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照,从事客运经营。一年后,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车辆故障严重,需经常维修,又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在两次转让过程中,均钱物两讫,但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3月,杨某聘请季晓东驾驶该车辆。同月31日21时许,季晓东驾车从通州市二爻乡返回唐洪乡造中,车辆灯光发生故障,全部熄灭。季晓东没有停车修理,侥幸尾随前方车辆继续行驶,当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掘公路唐洪乡银杏村路段时,在与对方向车辆交会后,因无灯光看不请前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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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郭某发现交警查车,和妻子曹某匆忙调换位置。当交警示意停车时,心虚的曹某突然两次加速强行闯卡,最终被执勤民警堵截查获。2010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二大队民警在高平服务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DP****的长安牌轿车突然放慢速度并靠路边停下,驾驶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上的一男一女下车后迅速互换了位置,随后小车缓缓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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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刘某交通肇事罪案【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11年9月8日21时许,刘某驾驶"桑塔纳"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朝阳区东苇路北马房路口南侧金楼路机动车道(063号灯杆处),车辆前部将行人彭某撞倒致伤。事故后刘某自称要送被害人去医院,请案发现场的货车司机帮忙将发出类似睡觉一样呼吸声的被害人抬上肇事车辆副驾驶座位,后刘某离开肇事现场。向北行驶几分钟后,刘某将被害人彭某置于东苇路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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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 《天津检察》2006,(6):55-56
2006年2月13日,因张某驾驶汽车违章调头,交通警察习某纠正违章,令其停车。张某强行启动汽车将站在车前的习某顶在发动机盖上,继续行驶,直至撞倒一辆机动三轮车,习某被甩下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驾车逃逸。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交通警察习某以张某和张某所驾驶车辆的原车主田某为共同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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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锋 《中国审判》2014,(10):94-95
案情回放:一次抢劫未得逞又共同实施两次 2013年S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外号“老黑”)、刘某预谋使用辣椒喷射器进行抢劫,之后张某、刘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河南省遂平县与上蔡县交界处由蔡岗通往吴集东西向的水泥路上伺机对他人实施抢劫,刘某某发现目标后喊“老黑”即示意张某和刘某动手,因二人未理解刘某某的意思而未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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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月16日晚9时许,张某、王某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因琐事与受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受害人李某愤怒之下用车中的铁棍击打张某、王某所驾驶车辆的车窗玻璃,旋即转身准备上车离开。张某、王某认为受到了挑衅和侮辱,立即从车上工具箱内取出钢管追赶受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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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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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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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洗车不拉刹撞伤洗车工2013年3月9日19时,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E64XX轻型货车临时停放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某路段洗车场(张某开办,未领取营业执照)洗车时,未按安全要求驻车制动,导致车辆向前滑动,将正在洗车的张某抵压至路边围墙上,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交警大队查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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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277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这是修改后刑法第277条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全部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张某、刘某、李某于1999年5月24日依法对一个体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牌照,但该车司机宫某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被张某等人追上。经检查发现宫某驾驶的车辆无任何手续,张某等人欲按规定扣留汽车。宫某窜至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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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 《天津检察》2009,(2):16-17
刘某系某市某人民医院(公立医院)药械科负责人。2008年7月,刘某利用负责本院药品、器械采购、调配、保管以及货款支付审检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制药公司驻该医院医药代表张某(另案处理)贿赂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并为张某谋取利益,导致张某公司提供的药品价格较市场同类产品虚高2%。为了掩盖受贿事实,刘某和张某于2008年9月办理了车辆赠与合同,由张某将长安之星面包车无偿赠予刘某,双方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刘某用张某的身份证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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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2月1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其夏利车非法经营出租业务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稽查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开具扣押手续后,让协议单位北京东外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董某将车开往公司停车场。后刘某遇到董某驾驶的该汽车。遂上前拦截,并将董某拽出驾驶室,自己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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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中国检察官》2011,(18):38-41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入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贷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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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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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林某预谋驾驶摩托车抢劫。当行驶到某一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手里拿着一手提包搭乘蔡某的出租摩托车正在同方向的前面行驶,二人就决定抢张某的包。王某随开车靠近张某,由坐在后面的林某用力拉扯几下了张某的包,把包抢了过来。拉扯过程致使张某乘坐的摩托车失去平衡.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致张某手脚擦伤,摩托车司机蔡某头撞地上当场昏迷。王某、林某犯罪得手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张某系轻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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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列为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三人王良国驾驶员张某(系车主)正在驾车行驶,黄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因喝醉了酒,突然向右侧倒向道路中心,张某刹车不及,便紧急将方向盘向左打。汽车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夏利出租车撞坏,并撞伤行人刘某。张某与刘某就赔偿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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