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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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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细化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完善之处.本文在此就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3.
谢增毅 《法学研究》2008,(5):97-108
劳动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在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英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裁判机构或调解机构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量使劳动争议在法院之外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继续维持“先裁后审”这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维持这一体制,并且加强了劳动调解和仲裁,整体上值得肯定。但该法确立的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机构在组织和人员上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用三个条文搭建起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框架,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极大地损伤了该制度的价值。本文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适用中涉及的案件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反诉权与上诉权、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者申请执行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刘望 《法制与社会》2012,(17):26-28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在急剧增加,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应而生,该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突破性制度设计.但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体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如仲裁效率低程序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缺乏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等.为了建立更加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仲裁制度,应采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完善依“三方原则”建立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制度改进,本文拟在维持"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变"裁审对立"为"裁审互补",对仲裁作必要的改进,对诉讼作必要的限定,实现裁审衔接,进一步提出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彬 《现代法学》2005,27(6):93-99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应当体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精神,有助于释放争议劳动关系中的紧张因素,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降低当事人耗费和社会成本,强化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定纷止争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我国现行“先裁后审模式”和学者建议的“单一机构处理模式”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有必要重新构建,即实行“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两裁终局、两审终审”的制度;设置三级两裁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落实“三方原则”,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并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当事人等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8.
谭玲 《人民司法》2012,(1):67-72
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完全的"一调一裁二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二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大的改革举措之一。但是,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一裁终局制度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讼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积极作用,反而因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旧病"未愈又添"新疾"。通过对上述现实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应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创新,最终建  相似文献   

9.
解读一: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2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  相似文献   

10.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相似文献   

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部分案件设计的一裁终局制度,受到了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的高度赞誉,被认为是新突破、新亮点。普遍认为,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结束劳动者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避免仲裁与诉讼程序重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不应当相互混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宜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应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过短 ,应当实行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决定某一争议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公正、依法有效处理地关键。我国目前实行以一调、一裁、两审为核心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设计初衷是以仲裁为中心、诉讼为辅助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予以解决。作为动态的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病已经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及时、公平解决的瓶颈,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公平且富有效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乃为立法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增加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但在调解渠道的设计上仍然不够多样,也没有改变劳动仲裁强制性、前置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劳动仲裁由收费改为不收费的制度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抑制了其他劳动争议非诉讼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培志  王秀英 《河北法学》2004,22(10):153-156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劳动者维权的第一道防线难堪重任;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体制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其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使劳动者望法兴叹。因此,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必需重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调解机制,选择“两裁终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体制模式。  相似文献   

16.
郑翔  许芳 《法制与社会》2013,(10):243-244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17.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迅速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以及终局解决劳动争议的功能,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众多缺陷,导致功能缺失,应当从调解规则、调解组织机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实际效用。  相似文献   

18.
肖竹 《政法论丛》2009,(2):55-5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在适用过程中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社会化的立法意图,完善劳动争议裁审体制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理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葛岩 《行政与法》2004,(12):111-112
“一调一裁两审”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劳动争议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仲裁机构本身具有局限性,弱化了仲裁高效率的职能,损害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越显突出。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轨”“两裁终决”,完善“三方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劳动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等措施建立并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使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也与国际劳动争议体制相接轨。  相似文献   

20.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仲裁要服从审判,因而仲裁机构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最终裁决权.笔者拟以一裁终局的审判模式,仲裁委员会的构成以及仲裁庭的证据责任分配为研究对象,对劳动仲裁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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