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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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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重刑化倾向。刑法总则影响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适用有局限性。本文认为在坚持现行立法的同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合理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促其向轻缓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这样一条原则:刑法不具有明确性,即没有法律效力.刑法的明确性是通过四个环节实现的,即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判例说明.其中,刑事立法是保障刑法明确性的第一个环节,尤其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刑事立法中遵循明确性原则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性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性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表述路径和立法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附属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应沿袭刑法典制定、修改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免导致附属刑法规范之刑法精神的丧失.附属刑法规范制定既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理念和现代刑法新理念;为实现附属刑法规范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倡导在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指引下制定附属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8.
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莫洪宪  王明星 《现代法学》2001,23(5):136-139
刑事立法语言具有立法语言的一般共性 ,要求准确、明确、通俗、简约、庄重及严谨。但刑事立法语言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其区别于其它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是 :第一 ,刑事立法语言突出表现罪刑关系 ;第二 ,刑事立法语言以明确性为主 ,兼顾弹力性 ;第三 ,刑法用语的专门性、专业性 ;最后 ,刑事立法语言中句式的特定性。  相似文献   

9.
明确性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性、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性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性。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性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和法定刑明确的相对性。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性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立法中贯彻此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实现,在禁止事后法、罪的明确性、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法定刑各方面,台湾刑法和大陆刑法有着各自的模式。  相似文献   

11.
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表述路径和立法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附属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应沿袭刑法典制定、修改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免导致附属刑法规范之刑法精神的丧失。附属刑法规范制定既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理念和现代刑法新理念;为实现附属刑法规范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倡导在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指引下制定附属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12.
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对我国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些立法模式的明确性是存在争议的。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驶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13.
刑法规范:模糊与明确之间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之争,关系到刑法规范适用之价值取向,其渊源来自法哲学领域的法的实质性依据与形式性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刑法规范必须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则历来允许模糊性刑法规范与明确性刑法规范并存。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有利于因情而变,实现社会正义,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扩张以及司法擅断,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为了贯彻明确性原则,刑罚规范中运用评估性用语时必须遵循两点,即不可避免性与合理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违背明确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杨书文 《中国法学》2001,(3):165-178
针对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规范之模糊性”的系统研究相对欠缺的状况 ,本文以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模糊语义学为基础 ,着重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规范的又一基本属性”、“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等观点 ;指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追求 ;而实现这种平衡的基本途径就是“明确性与模糊性的整合机制”  相似文献   

15.
吴允锋 《法学杂志》2012,33(4):91-97
刑法规范在对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更表现出作为刑法规范本身的独立性。由于立法技术的要求、刑法规范目的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变迁等原因,在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对一些刑法概念、用语的解释不能当然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运用适当的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并不当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非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扩大适用的指引性规则亦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领域,刑法中对此仍应作出独立性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刑法理论上将对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做了抽象地或者概括性规定的情形称之为开放式的犯罪构成,对这种开放式的犯罪构成如果不按照一定规则加以严格解释,则有可能与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相背离.本文通过一起刑事案件,对此情形进行了评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刑事司法中的罪刑法定与基层法官的刑法解释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刑事立法或有权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怎样详尽,仍然难以弥补刑事立法漏洞.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让基层法官拥有适用刑法的合理解释权,这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基本刑法机制的要求,也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当然,确立基层法官刑法解释权的保障机制也势在必行,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序性要求.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主义之立法实现在罪之规定上 ,集中表现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而其核心问题是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之规定的明确性 ,其表现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性质的明确性 ;二是行为的特定要求的明确性 ,如某性质行为可以有多种形式 ,刑法只应禁止某种或某类而非全部的情况下 ,某行为的限定要求的明确性 ;三是行为程度要求之明确性。而这三个方面中 ,我国刑法对行为程度的限定规定最多 ,导致的争议也最大 ,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在行为程度规定方面的立法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3):81-93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因。立法活动是将具体生活事实上升为规范事实的过程,刑法罪名体系分立与整合的动态调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归类式”的类型思维,以各罪设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精简罪名体系,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的突破与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修正的总体趋势是罪状上明确化、刑罚加重化、犯罪圈扩大化;《刑法修正案(七)》既体现了这一趋势,又做出了些许调适如偷税罪罪状采取了概括性立法模式,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比较合理,但其总体趋势仍是刑事法网严密化,配刑加重化。刑法立法用语应该详略得当,刑事法网应该是有扩有缩。《刑法》立法权还应进一步体现民主化趋势,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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