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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检察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冲突,常见的有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对案件的定性有分歧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循,各地、各机关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3.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元静 《天津检察》2007,(4):41-43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究其法理内涵,则是司法机关职权主义原则和管辖的属地属人原则相交差的综合体现。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才能进入审判程序。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部门管辖和审判管辖的立法设计与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应该在明确总体原则的基础上,从降低立案标准、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理顺不同起诉方式下受理案件的衔接机制、科学构建审判管辖体系、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魏建  李章颖  乔莹 《法制与社会》2012,(11):127+129
在刑检工作中,由于毒品犯罪案件以及侦破的特殊性,其管辖问题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毒品犯罪案件及审查起诉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办理毒品案件管辖等程序性工作的不足之处,并依据法律规定细化毒品犯罪管辖范围,提出办理此类移送案件相关工作建议。  相似文献   

7.
检察信箱     
改变管辖后,需改变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应由谁负责押送?编辑同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上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但对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由谁负责押送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不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机关送人,检察机关报卷;还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既送人又…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出现的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侦查管辖权划分过于绝对化、侦查地域管辖缺陷等诸多问题,其成因在于简单借鉴与我国国情的冲突、未厘清管辖概念、"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统摄侦查管辖缺乏合理性等。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诉讼理论为先导,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和侦查、起诉、审判的属性差异,确立"两个管辖中心"和"一个中间协调环节"的基本架构,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侦诉审管辖权协调、管辖规则等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0.
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其独自承担反腐败责任。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罪名对监察案件的管辖竞合问题进行类型化剖析,从共管罪名、共享罪名和共通罪名三个维度对监察实践中的管辖问题加以解决。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享管辖权的罪名,为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规定“检察管辖优先”的同时应当结合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单向共通规则,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在监察与刑事司法互涉案件中的管辖竞合问题,需要明确并案管辖的适用范围,并在分案管辖的情形下适当吸收“主罪原则”,根据数罪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确定主调查/侦查机关,平衡监察调查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对渎职罪原案的立案管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查处渎职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使一些渎职案件不能迅速进入诉讼程序,或不能认定,也造成侦查工作的重复和反复。建议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行使立案管辖权。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遵循便利诉讼原则、单位回避原则和接受监督原则。  相似文献   

12.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4.
周翠 《中外法学》2023,(4):983-1002
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15.
杨平 《人民检察》2012,(4):65-67
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16.
读者来信: 我是一名准备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有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想请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另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否可以因‘‘管辖权的转移”而打破,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7.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有所减弱。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提高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适用率,发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运行成效。目前,职务犯罪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面临法律规定不明确、内生动力不足、法律监督职能缺失等困境。需要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去思考,明确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适用规则,以期探索机制创新与程序再造,强化新时期下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8.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对适一制度的规范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基点,分别就现行立法管辖制度中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问题给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力求完备周密、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3):100-114
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则要求各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承办案件。在此基础上,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不宜采取并案管辖,而应采取分案管辖,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二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在分案管辖的基础上,相对于主罪主导原则,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应适用监察主导机制。监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宏观办案思路的指引上,还体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取证程序运行、律师介入可能性、移送审查起诉管辖等具体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上。  相似文献   

20.
薛正俭 《人民检察》2017,(13):66-70
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总体趋于平稳,案件数量逐年小幅上升。从实践来看,两法衔接尚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不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限,证据转化不畅等问题。建议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深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移案监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规定不移送的法律后果;合理设计移交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罚调卷审查权和督促纠正违法权;优化行刑证据衔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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