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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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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以四要件说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四要件理论没有发挥犯罪构成要件应有的刑事推定机能。本文从证据法的视角分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法的借鉴,提出三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建议,并就三要件说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有学者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也有学者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3.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6,24(5):62-68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均应从刑事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来看,我国犯罪客体属于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则为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来看,由于犯罪构成缺乏推定效力,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为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客体并划分各要件之间的层次性,以恢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从而实现其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5):120-131
"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是要求刑事诉讼各阶段都要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证据为核心。刑事诉讼是建立在既有犯罪事实基础之上开展的与刑法契合性的查证判断过程,侦查取证的本质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发现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证明性是侦查取证的逻辑起点。在侦查程序中,实施案件事实递进判断是犯罪构成的主要功能,侦查不同阶段犯罪构成要件查证重点和运用次序存在差异;围绕行为主观要件查证这一核心夯实行为客观方面证据材料才能为审判阶段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裁量奠定良性基础。  相似文献   

5.
推定是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互动的桥梁。一方面,犯罪构成体系是否具有推定效力,决定着证明责任的分配;另一方面,证明责任分配实践的发展,也会影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具有推定效力,导致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实践的混乱。为此,需要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以恢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从而实现对证明责任分配实践的指导。  相似文献   

6.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7.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当从法律要件分类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问题,从而使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8.
刑事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起着指导形象功能.刑事审判对象的设定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刑事审判对象的确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对象的变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的.  相似文献   

9.
传统证据法学理论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对证明对象这一概念作出准确界定,并引发许多无意义的争论。应当从要件事实的角度重新理解证明对象,区分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之间的差异。要件事实论的方法对于发挥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的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凭借要件事实论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建构具有切实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而且可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沟通,从而对刑事实体法的发展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四要件犯罪构成改革论者将刑事推定对象泛化,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公然违反。犯罪构成与刑事推定之间是一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刑事推定以修正犯罪构成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是出于诉讼效率及其他刑事政策的考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身证明的困难使得其缺乏实践操作性,在以坚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维护司法公正基础上,有必要设置刑事推定以修正其犯罪构成,增强本罪名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我国现有的理论观点有:认定犯罪的顺序;犯罪发生的顺序;系统论的逻辑顺序;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逻辑顺序;阶层式的逻辑顺序;类型化的逻辑顺序等观点。这些观点虽然表面上各不相同,但是都存在共同的缺陷,即都没有明确研究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功能,也没有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程序法中的功能是查明事实,在刑事实体法中的功能是认定犯罪性质,根据不同的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逻辑顺序。澄清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顺序,不但能促进理论的深化,而且能给予司法者正确的指导,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2.
蒋劲锋 《政法学刊》2006,23(1):64-67
犯罪的方面包容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犯罪构成要素组成,对三者的定位涉及到坚持用科学系统论分析犯罪构成的问题,应当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在概念上混淆三者的疏漏,科学构建完善作为理论大厦基石的概念,另外,对犯罪各方面下犯罪构成具体相应要件和要素纵向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印证了对三者上述关系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郭莉 《法律科学》2010,(5):73-77
作为罪数理论的核心,罪数的判断不只是计算犯罪的单复,更关乎刑法目的的实现。然而现有的罪数标准由于种种缺陷均无法承载一罪、数罪的区分功能。从罪数论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来看,其为连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因此,犯罪个数的量定必须考虑相关犯罪要素的齐备和刑罚效果的适当,应在法益的基础上,综合行为、犯意等各种要素,并结合刑罚的充分必要性而为认定。  相似文献   

14.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5,23(6):81-88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15.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过失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设计及法定刑的配置方面都存在缺陷,本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重新设置了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6.
空白罪状是成文法系国家突破以往在刑法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越来越多地规定法定犯的必然结果。作为刑事违法判断前提条件,空白罪状对罪与非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最高,然其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从罪刑法定角度关注空白罪状及其规范的位阶问题,以增强空白罪状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17.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18.
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国际犯罪的范围包括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等31种犯罪。在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类分时,根本立足点是国际犯罪,即以国际犯罪的自身特性为视角。由于国际犯罪是一定的主体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划分国际犯罪的基本类型时,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标准:一是国际刑法的"两重性";二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三是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四是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   

19.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0.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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