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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4.
《公民与法治》2013,(16):6-6
因公出周、公务车辆、公务接待,“三公经费”花了多少、如何花、花在了哪儿,一直为社会关注。7月18日集中亮相的中央部门“三公经费”账本是否够细够明白?能否经得住公众的检验?还有哪些看不清楚说不明白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法治与社会》2011,(9):8-11
从国务院要求98个中央部委公开"三公"(公务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用以来,至本刊截稿时已有61个部门向全社会"晒"出了2010年的"三公"经费决算和今年"三公"经费预算账单,"三公"账本终于向公众掀开了长期神秘的面纱。然而,一串串数字对多数老百姓来说,仍是雾里看花,有多少人能一眼看明白?中国青年报全面梳理了"三公"消费的四大问号,带你看懂这本神秘的厚账。  相似文献   

6.
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7.
为遏制铺张浪费和三公消费乱象,中办国办8日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文简称“接待新规”),从用餐、住宿、出行等多方丽提出了简化公务接待的细化要求。规定要求切实胍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加强接待费报销结算管控,实行县以上接待信息公开并强化对接待问题的问责,(12月9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5):4-4
未来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推进,有两点建议:第一,信息公开,卷宗允许查阅,证据、适用法律等完全在听证会上展示。当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可以除外;第二,允许当事人请律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使得听证、审理效率更高。如果把这两点做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前景会很好。  相似文献   

10.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1.
滕朝阳 《政府法制》2014,(13):49-49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商业秘密概念的定位及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秘密在中国以及在国外的演变表明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种变化要受到传统社会文化心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保护的本质及现状来论述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一、商业秘密概念的发展及其范围的扩大(-)在中国的历史进程。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三者并列,指出由于其“秘密性”不得在法庭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O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相似文献   

13.
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首个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强调,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一条例的出台,无论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目标的实现,还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当前关于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性,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也有待提高,在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界定上也不十分明确,存在对国家秘密过度保护和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不足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加以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5.
韩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28):142-143
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因为先天不足,我国的执行公开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拟从对执行公开机制的现状研究入手,以象山法院在执行公开中的实践和探索为样本,从执行公开的内涵、实践与探索、现实意义、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五方面对该机制加以论述完善。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11,(9):5-8
"三公"经费公开难"三公"经费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已久。在公众的眼里,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几乎就是"公款出国、公车私用和公款吃喝"的同义词。一个被媒体和评论家们广为引注的数据是:全国"三公"消费每年高达9000亿元,占行政支出的三分  相似文献   

17.
莫小松 《政府法制》2014,(31):29-29
广东拟出台《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试行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庭审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进行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的活动;行政复议案件庭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及复议机构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8.
为增强刑事审判的透明度,体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我国的刑事审判采取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判形式。但在这两种审判模式中,有关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则没有过多谈及,仅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且此规定中对个人隐私的把握标准亦很不明确。本文中,作者拟以"个人隐私"为视角对刑事审判中的公开及不公开审理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孙鹏  何斌 《行政与法》2006,(7):118-120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并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功能,促进不动产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法草案》第18条应予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应无限制地向全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20.
杨登峰 《北方法学》2017,11(4):121-1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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