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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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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受到中国当下的既有立法、法源体系结构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模式的深刻影响,强调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民法总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民法总则》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适用。但《民法总则》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表现出与先前的立法类似的缺陷,并且制造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人格权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合理地拆分了债法体系。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分则部分的立法中,以替代性的方法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2.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可以维护公平正义,调节各种利益,保护人们谋求自己利益;民法还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而民法典自然是民法体系化的特征,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对民法的实施和运行具有统一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际编纂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困境,仍然有相当程度上的难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阐明一些国家对我国制定民法典上合理的借鉴,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5,(6):41-58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5.
小资料     
《法学》1982,(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仿照制订的其它各国法律的总称.古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关系最典型的法律,对剥削阶级国家的立法影响较大,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相似文献   

6.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由嵘 《中外法学》1990,(3):40-44
<正> 一、民法法系的形成法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标准或根据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也就是说,把具有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一类法律。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法系,其历史长、分布广、影响大,十三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即已开始形成。这个时期欧洲大陆上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具有了明显的共同特征或传统。其标志如下: 1.各大学均讲授罗马法,各国法学家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9,(2):5-12
在我国,编纂民法典通常被认为是化解现行民事法律碎片化问题的法宝。然而,从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看,不仅没能解决现行民事法律的碎片化问题,反而使得碎片化问题更加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民法典编纂并没有摆脱长期以来主导我国民事立法的单行法思路的影响,过度依赖现行民事法律。要解决民法典编纂的碎片化问题,必须谨记编纂民法典的初衷,遵循编纂民法典的原则要求;淡化"两步走"方案,在审议《民法典分编(草案)》时一并考虑《民法总则》的调整;着重解决债法、物权法、人格权等重点领域的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这种成文民法典就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形式民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成文民法盛行于受自然法思潮影响的大陆法系各国,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国家则不存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上,有两种形式:一是Institutiones式,又称罗马式。另一种是Fandectae式,又名德意志式。罗马武由罗马法学家凯由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日本旧民法,亦沿用这种形式。这种编制方式的缺陷很多,如缺少统率整部民法典的总则;同为财产法,而未区别性质全异的物权与债权;置人格,能力及亲属关系之规定于财产法中;继承只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等等。德意志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编》所采用的体例,后为德国学者胡果(Hugo)等人所完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它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意志式的优点是:设立总则以作为民法共同适用的纲要,区分物权与债仅、财产法与身份法,并将继承单列一编。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罗马  相似文献   

10.
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本文所讲法律分类主要指各部门法的划分。一、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根据不同传统可分为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在中国通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通称英美法系)。民法法系关于法律分类的模式、标准以至思维方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苏联、旧中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公私法之分来源于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的学说,但在罗马法文献中,主要内容是私法,中世纪也无公私法之分。十三至十五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复兴罗马法时,对公私法之分也仅加以重申而已。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6):44-53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的民法法源体系,在形式上缺失"法理"担当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承担起"法理"所具备的补充性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类型视角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源,即第10条法源条款所指的民法典分编、民事特别法以及习惯法等法律规则,和第1条以及第4、5、6、9条所指向的目的条款以及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包含法律目的)分别代表法典之内、法典之外的法源类型,民法典由内及外实现法源的开放性及多元化。法律规则对应的方法论阶段是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法律原则对应的方法论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例外情况下可以修正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2.
从知识史的视角来梳理近代欧洲民法典编纂,无疑会为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的知识支援以及反思的参照物。中西古今都存在集合式的法律汇编,而在理性思想指导下,以特定的工商经济需要作为基础,围绕个人权利本位,进而实现民族国家法律统一,并以逻辑化、体系化方式编纂民法典,是近代欧陆民法法系的现象。防止法官擅断,实现权力平衡,满足自由竞争经济,划定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边界,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典的立法用意。然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对公共福祉失却先见,更遑论对社会伦理、实质正义进行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汲取以往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又弥补其缺失,在恪守逻辑化、体系化的同时,始终以中国的现实生活为鹄的,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主体创造性、积极性时,注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实现平衡。实践中,面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内在的张力,需严守职业主义与现代知识分工,以法律教义学方法兼顾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融贯,以敏感识见、精细操作的解释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13.
刘绍宇 《法学》2018,(3):146-160
民法能否适用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个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尚无定论的问题。理论上的争议与法制上的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各行其是,严重减损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之确有必要尽快确立通说。无论劳动合同法如何定位,劳动合同都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只是不同定位下适用民法的模式有所不同。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民法,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则有事实与规范形式相适应而实质不相适应之虞,对此可通过客观目的的探究进行目的论限缩加以解决;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类比适用实现从劳动法到民法的跨部门法的法律适用。出于对官方法律部门划分的尊重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转制成本,我国宜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并通过类比适用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跨法律部门适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通过授权式类比和劳动法判例制度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而夯实类比适用的确定性。此外,要真正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妥当适用,我国应牢牢把握民法典编纂和《劳动合同法》修改之契机,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进行体系性整合。  相似文献   

14.
制定民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工作报告中都提出编纂民法典问题。 2 0 0 2年 1 0月 ,法工委民法室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 ,共分九编。从 2 0 0 2年编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 ,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有关民法草案体例的问题 ,争论主要集中在 :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 ;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5.
作为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罗马法中应用广泛,其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构建。其中,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的追索权、抗辩权等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优士丁尼在进行《民法大全》编纂时即将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口约规定于《法学阶梯》的债法部分中,这样的立法例被包括意大利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继承。延续罗马法的传统,我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应将保证作为一种有名合同重归于合同法分则。这不仅有利于梳理现行关于保证的规定并进行完善,也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法总则规定与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研究《民法典》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既关系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也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言,《民法典》新增了“优良家风”条款。该条款有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其性质属于一项原则性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7.
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中国民法典,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热切期盼,而且主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然而,学者们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比如就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借鉴移植、编纂体例等方面还存在不同意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研究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入手,介绍国外部分民法典的立法经验,以推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8.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也已经将《民法典》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权行为和合同又是债的发生最大量、最一般的法律事实。近世以来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20.
民法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而言,即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文件,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形式民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也可以归类干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除民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条款,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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