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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实现其程序权利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本文界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内涵;分析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参与权的理论基础;说明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参与权的内容,提出了进一步实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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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背景和意义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文从我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背景入手,分析该条例实施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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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考虑保障服务相对人能够有效参与到程序之中。服务相对人公共服务程序参与权具有重要功能,在确定服务相对人公共服务程序参与权时,准确把握服务相对人的范围以及程序参与权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为服务相对人实现公共服务程序参与权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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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参与的发展遭遇了实效瓶颈,其根本原因是行政参与未能完全权利化.行政参与权利化蕴涵三层含义:其一,行政参与不应只是行政手段,本质上是公众的权利即行政参与权;其二,行政参与应成为具有完整权利形态、综合权利性质和丰富权能内容的行政参与权;其三,应明确政府对行政参与权的尊重、保护与实现义务.行政参与的常态化及实效倚仗行政参与的权利化.当前我国行政参与的权利化面临的困境包括行政参与的前提性权利即行政知情权的确立与行使难以全面化、常态化;行政参与的本体性权利即行政参与权的各项权能的确立不充分,且缺乏政府义务的对接;行政参与的保障性权利即参与监督权匮乏,导致行政参与权救济途径不畅通;等等.应当从理念矫正、法律建构、制度机制完善三方面突破行政参与权利化的困境,以保障公众行政参与权的享有、行使与实现,并促进行政参与实效目标之达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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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笔者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被告知的权利、陈述抗辩权、请求权、委托代理权、程序抵抗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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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与公共行政信息网络技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所谓网络化指的是用纵横交叉的互动式信息网络来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把电脑的互联网络普遍化.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政府的行政立法、执法制度都必然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运用当代高新科学技术,以新的方式服务于社会.网络技术必将为国家实现行政公开提供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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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参与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行政参与对于实现行政的公正和效率功能既有积极的功能,也有消极的功能,以此为前提,我国的行政参与制度的构建内容主要包括听证及其相关的制度,非听证程序制度的参与权如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中的公民参与权以及行政参与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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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与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管理要达到“善治”的标准就必须使政府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即政府应将行政信息公开,这是政府的一项义务。行政信息之所以要公开,因为它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公开行政信息更是正当程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WTO规则的重要体现;从宪政的角度讲,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上的公众参与理论也论证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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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被征收人参与权的价值定位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2018,(1)
目前,我国不动产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既无法在制度层面获得充分支撑,在具体落实中更面临来自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导致实践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弱,参与效果差。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实现不仅关乎于个人私益,也与征收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的价值定位需立足于宏观上的价值平衡和微观上的成本效益分析两个层面。从被征收人参与权所欲实现之价值入手,我国应当对当前的不动产征收参与程序实现一元化构建,通过增加征前协购程序、设置专项征收委员会等途径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实施等各个阶段充分、有效的参与权利,并明确参与权的义务主体和范围,确立履行义务的方式,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各项参与权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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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对传统控权机制的超越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行政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的控权机制,是对传统法治控权机制的超越它可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既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有利于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管理、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避免传统法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性;有利于改进政府内部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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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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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必然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我们必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为适应权利型电子政务立法的价值取向,在相关的立法中我们必须要注意通过法律的制定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促进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信息互动,注意在立法博弈中利益的恰当取舍,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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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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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合作是一种趋势和发展方向,本文对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合作等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设计行政合作的模式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合作的建议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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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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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立一系列行政评价机制,完善参与型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活动的最高目的的基本保障。在行政评价和参与型行政方面,发达国家已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正在引进行政评价机制的中国予以关注和借鉴。确立解消信息非对称性的信息公开、信息发送机制,是实现参与型行政评价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履行公开信息和说明责任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市民参与行政评价进行技术支援,提高相关主体的“掌舵”技能,支援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赋予行政评价更进一步巩固的地位,使其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行政评价的法制化是首选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