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相似文献   

2.
<正>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迄今为止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在谈到姓名权时,似乎毫无疑问地将姓名权列为人格权的范畴。即使在德国,虽然自萨维尼时代就反对将人格权作为民法上的权利(原权利)来对待,从而在其民法典中就没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概念。但其民法典却在第12条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并且其学者一般都坚称其民法典第12条规定的姓名权属于第823条侵权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相似文献   

4.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政法论坛》2021,(1):F0002-F0002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结合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与经学经验,撰写了这部通俗易读的民法典知识普及读物。全书包括民法典的概念与价值、民法典的编纂历史、民法典的结构体例、民法典的适用方法,以及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全书内容丰富而全面,深入而浅出,使读者能够有效地学习民法典,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在新时代所起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8.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翔 《当代法学》2016,(3):80-88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项实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对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护,是一种“人之权利保护”.在诸种人格之保护的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学说中,只有“独立成编说”才会导向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由我国民法上人的基础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决定,我国民法具备人格权独立成编所需要的人格权客体外在化条件.独立的“人格权编”应当按照支配权的法典化模式来构建,即立足于人格权宣示及人格支配,至于人格保护规范则应纳入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独立的“人格权编”还需要明确界定人格权客体的边界,按照“权利侵权”的模式来构建人格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0.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11.
齐晓琨 《现代法学》2007,29(1):184-192
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容的研究,即可了解这一制度在德国发展的历史、当前的基本形态以及未来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可以说再没有任何一个民法上的问题比人格权更能引起民法学界如此的关注和讨论了。虽然立法机关已经决定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但学者之间对此却尚未达成共识。更有学者坚决反对把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对待。即使是同意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的学者之间,就如何规定人格权的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反对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抛开上述宏观争议不论,就人格权本身也有下列问题需要澄清:(1)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构成是否符合权利构成的一般理论?其客体是什么?例如,我国民法学者都认为,"生命权"属于自然人之人格权的  相似文献   

14.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尹田 《法学杂志》2007,28(5):7-11
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上独立成编的理论全面套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对人格权进行了理论阐述,但产生了诸多理论漏洞.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现象而非一种自然的社会客观存在,基于人格而产生的"人格关系",应属法律关系,不可能由法律予以调整.而"一般人格权",非为对既存的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抽象,其创设目的亦非为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创设提供基础和依据,二者为互不包容、互不隶属的权利类型.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非如有关理论所言"具有支配性质",人格权仅具有消极保障权能,并不具备民事权利的特性,不适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得失变动、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以及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则.有关理论无视法人人格权的单纯财产属性,强行将之与自然人人格权在性质上视为同一,但无法解释法人何以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法解释法人之所谓"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15.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之权利。法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是依附于人法的。德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除了在总则中规定了一个姓名权之外,关于其他人格权的规定,则都是放在债法的侵权行为之债之中。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人格权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5,(3):82-92
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8.
认识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应以著作权的本质为理论原点.在诸多理论中,人格权学说不仅是著作人格权理论的来源,而且直接点明了著作人格权的人格权本质.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二者在权利对象上是同一的,由此也就决定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在制度本义、权利性质上并无二致.因而著作人格权应当尽快完成对民法上人格权的“认祖归宗”.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1):41-55
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相似文献   

20.
黄忠 《现代法学》2013,35(1):44-57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