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一、案情概要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2001年7月25日,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在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设立了龙头公司东陶经营部(以下简称东陶经营部),销售卫生洁具。2002年4月26日,龙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郑州东建材…  相似文献   

2.
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使用商品为酒(饮料)。商标局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止。原告于2002年8月2日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3.
被控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俊美 《山东审判》2004,20(4):91-94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7日,山东某汽水厂(以下简称汽水 厂)申请的"老年康+LAONIANKANG"商标被国家商 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即不含酒 精的果汁饮料。2002年2月1日,山东某食品厂(以下 简称食品厂)申请的"老年康+LAONIANKANG+图 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在2003年第10期《商标公告》 上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商 品,即含奶的饮料。2003年2月19日,汽水厂对食品  相似文献   

4.
[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5.
■案号一审:(2009)浙甬知初字第355号【案情】原告GUCCIO GUCCI 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古乔古希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皮革、服装等商品而著称的意大利企业。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古乔古希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GUCCI商标已经注册,注册号为266977,有效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北京恒升电子计算机集团(下文简称“恒升集团”)的“恒升”商标于1993年2月20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类。本案被告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下文简称“恒生公司”)在1998年9月21日向商标局注册了“恒生”商标。原告恒升集团在1999年6月24日以恒生公司注册使用的“恒生”商标与自己注册商标“恒升”相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恒生”与异议人商标“恒升”发音虽相同,但异议人商标“恒升”为美术体,被异议人商标“恒生”为黑体,两商标字体、含义有…  相似文献   

7.
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岗县磐田市。法定代表人:长谷川至,该株式会社社长。被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法定代表人:龚兆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法定代表人:何万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雅马哈株式会社)因与被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集团公司)、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有限公司)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了“YAMAHA”、“VISI…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1989年10月4日起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了。在从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实践中体会到,实行这一注册制度的确具有许多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9.
案情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以下简称芳芳陶瓷厂)于199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恒盛”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于其所制造的瓷砖上。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以下简称恒盛建材厂)在芳芳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1998年10月26日,芳芳陶瓷厂以在市场上发现恒盛建材厂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印有“恒盛”字样,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盛建材厂停止侵害,赔礼…  相似文献   

10.
对大规模另类注册商标和抢注商标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贸”)自1995年10月起,分四批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120个、239件商标,并且已有85个。142件获得授权。其中,有48个共60多件商标与长虹、宝恒、达声。富岛、中冠等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的品牌相同,不同的是‘冲外贸”将这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公司名称,采用另类注册的方式,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此后,该公司向所涉及企业提出高价出让商标。“中外贸”公司就曾以2万8千元的价钱将“钧豪”商标卖给深圳韵豪房地产公司,而此前该公司已经投入1000多万元宣传公司形象。“中外贸”公司也曾…  相似文献   

11.
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曹波 《知识产权》2001,11(1):29-33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日前审结一起极为特殊的商标侵权案,称其特殊是因为被告行为不符合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所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以及商标法的立法本意,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参照“即发侵权”的理论,判决侵权成立。由于此案还有一些争议,有进行讨论、研究的价值,笔者将此案介绍给大家,并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也希望能对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起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傅文园 《知识产权》2003,13(5):54-56
一、商标相似侵权的理论基础所谓商标相似侵权,是指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相似侵权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其中的原由,笔者认为,并不是因为在表面上,他人的商标在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商标权人之商标相近,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相似文献   

14.
周晓冰 《科技与法律》2010,83(1):61-64,69
产品销售者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向公众介绍其销售的产品的商标等信息,但应注意在广告宣传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在使用商标时,使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权利人与该产品的销售者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解,否则,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从而因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拉科斯特公司诉鳄鱼国际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在混淆的认定上商标近似虽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诉争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被诉标识的使用环境和状态、被告的主观意图、诉争标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特点,灵活、综合地判定混淆,这对于公平合理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对我国商标法引入混淆理论和有限度地承认商标共存协议亦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7.
吴颖  黄炜  沈兵 《知识产权》2003,13(6):38-42
【基本案情】1996年7月21日,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的变形体”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1997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公司)。药大制药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便塞停”药品的外包装。(附图1) 被告中国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信谊药厂)生产的培菲康包装盒盒体以浅黄色为底色,正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培菲康”(双歧三联活菌胶囊);中部为药品剂量,绿色…  相似文献   

18.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19.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