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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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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昂 《法制与社会》2013,(22):250-251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对医疗行为的认知程度低,但却希望接受最好的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实践中会存在诸多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的情况。本文研究何种医疗行为可被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同时思考在认定过度医疗行为之后,医疗机构如何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乃至精神赔偿,如何对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2.
马骏 《中国卫生法制》2010,(1):37-41,27
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承诺不是一种对利益的处分与放弃,而是一种对医疗风险的分担,其体现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的法理;患者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认识能力与真实意思两个方面;未经患者承诺的医疗行为是专断的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效果是否最终实现分别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4.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5.
王安富 《法学论坛》2012,(4):138-145
过度医疗一般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对患者的疾病实施不必要的诊疗措施,致使患者的医疗费用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过度医疗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过度医疗行为与适度医疗行为的界限,并且应将其与保护性医疗和防御性医疗加以严格区分。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度医疗是一种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违法实施不必要的诊疗从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财产损害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侵权责任法》立法上将过度医疗的范围,仅局限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足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进一步做出扩充解释。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因"120"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但人们对"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就"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及其特征作一些探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内容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客体是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医疗行为过程,特征有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更高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危急患者的法律权利受限制。  相似文献   

7.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证明医方具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方对损害结果将不承担责任,患者所受损害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要证明医方具有过错以及医疗过  相似文献   

8.
周波  常忻 《人民司法》2012,(20):73-75
【裁判要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院方经常以患者使用的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9.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艳春 《法学杂志》2005,24(6):78-80
医疗告知义务作为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基础,有其深厚的人身权理论渊源。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因此实施医疗行为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应经患者同意。本文从医疗告知义务的实践与理论渊源着手,分析研究了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要件,对完善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过度医疗本是一个医学概念,要将其在侵权法上规制,必须将其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结合。而从医疗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看,患者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其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之上。因而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应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和"无意义、无价值"治疗的事实相结合的概念。基于患者知情权在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的不同形态,应区别分析两种诊疗活动中的过度治疗判定标准。目前侵权法对于过度医疗的规制,因缺少对患者合理医疗权的确立,使得患者主要只能通过主张其知情同意权被侵害来主张其权利,对患者权益的完整保护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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