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限度规定得很模糊,尤其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没有做出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国和日本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该理论重视了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紧急避险制度,能够使得我国紧急避险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牺牲某些法益而保护另一些法益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容易因为法益价值的比较困难或两种法益等值而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存在一定困难,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紧急避险理论中可以解决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避险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立众 《现代法学》2004,26(3):93-97
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一定的理论脉络。在我国,不注意中外刑法理论体系的差别,生搬硬套或者误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有论者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有论者主张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有论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有论者认为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罪过理论等等。以上诸观点,在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之下,都值得匡正。  相似文献   

4.
谭浩宇 《法制与社会》2013,(22):282-283
我国的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期待可能性"的字眼,但是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却充满着我国的现行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许霆案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与中国刑法原则的冲突。不能否认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极有价值的,虽然我暂时们不能把它列入犯罪构成要件内,但是,可以借助其思想来完善我国的刑法解释或刑法立法等等,以引入理论精髓为要义,恰当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5.
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所致期待可能性缺乏,是责任的消极要素。缺乏责任不同于阻却责任。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属于缺乏责任事由而非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将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列为阻却责任事由的说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从宽处罚前提的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不宜认作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虽然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但我国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内部盗窃、出卖亲生子女、当事人毁灭证据、某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的非罪处理,均存在基于此类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对此,通过从刑事立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等多维视角对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加以探讨,应当承认被迫行为属于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之免责或责任减轻事由,无论其是否符合法益优越原则,均应与紧急避险在本质上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7.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人性基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应置于责任论中,责任能力、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都是责任要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进,可以使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许多问题得到合理的解释,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也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8.
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只有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正当防卫有着诸多不同,应被认定为另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但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改变的情况下,还应依据现行法律处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隗佳 《法学家》2020,(1):130-145,19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0.
喻贵英 《法学杂志》2012,33(9):58-63
在德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归属于有责性,但它与故意和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故意和过失是有责性的必备要素,期待可能性是作为有责性中的例外因素而存在的。如果我国将期待可能性置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模式下的刑事责任中,即可在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减轻刑事责任的考量,并且可进一步将期待可能性纳入到刑法中的概括情节和酌定情节,以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充分发挥其减轻刑事责任的机能。  相似文献   

11.
高格 《法学研究》1985,(3):42-48
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种,作为刑法制度同正当防卫一样,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刑法,处理好这方面的案件,对紧急避险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是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期待可能性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令人陌生的概念,而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已成为尽人皆知的通说。说明评价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所谓期待可能性,指行为人有能力且有条件依法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无期待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各国规定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立法形式主要有轻于说、法益均衡说和必要程度说。我国刑法采用"必要程度说",但刑法理论采纳了"轻于说",认为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时,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当避险造成的损害等于其所避免的损害时,成立特殊紧急避险,并且承认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并结合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犯罪构成要件关系,分析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模式,将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分化为犯罪的基本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并将无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缺失或降低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与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主要内容的排除违法性行为一起共同构成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5.
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16.
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作用,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刑法中的诸多问题的深入探讨都具有重要意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颇受重视,并与立法、司法关系甚密。然而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及立法中的应用相比较而言较为滞后,本文拟就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关联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从中国语境的角度,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契合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主题,彰显中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期待可能性理论注重对人性的关怀,对常理的考量,这种价值取向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如出一辙。我国刑法理论中虽无明确的“期待可能性”的范式表达,但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中却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内涵。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能否构成紧急避险,国外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条件说等各种学说。对此问题的讨论,在我国是由李案引起的,关于李某能否构成紧急避险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对此,笔者赞同外国学说中的肯定说和中国有部分学者针对李案提出的"不得已"说,另外,笔者试着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对李案作一下分析。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8,(2):132-146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