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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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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龙  汪习根 《现代法学》2001,4(1):13-19
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 ,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 ,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相似文献   

2.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3.
世纪之交反思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概括地评析了凯尔森关于国际法优先说的主要论点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国际法的第一位与国家主权的不相容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本文认为 ,从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发展角度看 ,凯尔森的观点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前瞻性。  相似文献   

4.
一欧洲共同体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组织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一个具有某些特色的法律体系。它不仅调整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调整成员国公民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他们权利并施加义务。因此,在处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上,不能完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规则能否自动、直接在国内法律秩序中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当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欧洲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确立了处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两个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和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6,(7)
外国投资的待遇是指东道国依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它实质上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ONTHEEFFECTOFINTERNATIONALLAWONOURNATIONALLAW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有联系的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问题,或者说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若干部门法中为此设有专门条款。由于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因此,本文拟根据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态度,进而探讨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一、我国国内法对国际法原则、规则的立场国家对国际法原则的立场集中反映了国家对…  相似文献   

7.
温树斌 《河北法学》2007,25(8):134-137
以法学基本理论为依据,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辨析了国际法的基本属性.国际法具有法的一般性质--规范性和强制性.国际法比国内法具有更显著的平等性和民主性.无论作为法的一个部门,还是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都是独立的.  相似文献   

8.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问题,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问题一样,也是引起很多争论的问题。在西方国际法的学说中,有所谓一元论(monism)和二元论(dualism)或多元论(pluralism)。什么是一元论或二元论呢?表述的方式很不一致。一元论简单地说,就是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或国内法是从属于国际法的。例如维也纳学派凯尔逊(1896—1973)是一元论者,他认为全部法律归纳于一个体系,在最上级为国际法,国际法之下有许多并立的国内法,而  相似文献   

9.
潘德勇 《北方法学》2012,6(1):125-133
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全球化趋势与“跨国法学”的兴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跨国法律规范。这些跨国法律规范虽不可能组装成一个独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法律部门之外的“跨国法”法律体系,但以它们在调整跨国社会关系时所产生的“跨国法律问题”为特定研究对象,可以形成综合性、边缘性的“跨国法学”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11.
董箫 《中国律师》2008,(2):75-77
国家责任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凡违反国际法所赋予该当事国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违法国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即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必要法律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否定国家责任将毁灭国际法,因为否定就实施不法行为所应负的责任,也就取消了各国按照国际法行事的义务。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12.
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13.
<正> “法”(法律),由于其划分原则的不同,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就体系而论,法首先可以粗略地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包括公法与私法以及处于这两者之间的社会法。公法又有公法实体法与公法程序法之分;此外有私法实体法。社会法可分为经济法、社会立法和劳动法。  相似文献   

14.
张卫彬 《时代法学》2009,7(1):105-111
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颇有争议。而且,由于它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实质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各国的宪法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目前,国际习惯法入完或通过判例确定其在国内法的效力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应根据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原则,通过混合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  相似文献   

15.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丰富了“国家与法”、“权利与义务”、“平等”、“公正”、“和平与理性”的内涵 ,并体现了现代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理念。这对于我们构建我国当代先进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陆德山同志的《也谈人权的主体》(以下简称“陆文”)。这是一篇部分地与拙文《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刊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商榷的文章。现仅就陆文指涉到拙文的部分做如下回答和辩正。一、我真的否定了集体人权吗? 陆文一开头就断定我否定集体人权的存在,并称:“张文明确地否定了集体人权的提法”,然后就开始同“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进行商榷。这显然是对拙文的曲解。实际上,拙文的观点仅仅是:在国内法领域,不宜引入“集体人权”的概念,但在国际法领域,“集体人权”则是不能放弃的旗帜。拙文曾明确而肯定地指出:“集体人权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法领域,是第三世界国家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上而言,软法与硬法以法律约束力为基本的界分依据。但是,面对多样化的法律现象,国际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即依据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个要素的强弱程度,对软法和硬法进行多维界分。作为国际金融软法的典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塞尔协议》在监管实践中不断“硬”化,从而成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大法”。对我国而言,在承认和采纳如《巴塞尔协议》这样的软法时,需要综合观察其调节功能、监管效用以及所引致的连锁反应,需要秉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将其转化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国际金融软法的渐变。  相似文献   

18.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区别与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处于变化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法也存在着集中化的趋势,但一个“公力救济”的国际社会尚未最终形成。中国目前尚无宪法性法律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根据实践,中国在条约的国内生效问题上采用的是纳入的方法。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存在困难。应在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条约在国内生效的程序、不同性质的条约与相关国内法的等级。  相似文献   

19.
陈杨 《时代法学》2014,(3):102-108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出现过多种学说。基本学说有二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协调论;国内主要有相互联系论、法律规范协调论、利益协调论等。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有着本质区别但是联系又十分密切的两个法律体系;二者在各自利益的推动下协调发展;在当今全球化趋势下,有趋同化的走势。  相似文献   

20.
程鹏 《中外法学》1987,(1):46-50
<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在国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法则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它们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体、渊源和实质各不相同。尽管如此,由于国内法是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订的,它们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和参与制订国际法时,在原则上要考虑到它们两者彼此的要求或立场。我国在制定宪法时,在充分考虑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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