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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经过了《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共计七个条款的三次修正,由此可见走私犯罪的立法不断向着立法轻刑化发展并且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贴合.同时也体现出走私犯罪的重要性与危险性,尤其是武装走私犯罪.武装走私是走私的从重处罚情节,分析来看这种情节与走私武器、弹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彰显了我国《刑法》对武装走私强有力,密而实的打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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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又一次大规模削减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能获得顺利通过,这将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二次大规模削减死刑罪名,这样刑法只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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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4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联的修改共涉及10个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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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以外国公司驻北京代表处名义获得进口机动车指标走私旧机动车犯罪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由于此案犯罪过程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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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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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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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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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1次以修正案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它无论是从修改《刑法》的方式,还是完善《刑法》的内容,都会对我国会后的刑事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对《修正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介绍如下:一、关于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的问题国务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建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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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1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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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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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对现行刑法一次较大的修改,不仅对分则立、修罪名多,对总则也有较大的修改。本刊从本期起设立"《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栏目,约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撰写文章,以增进广大检察官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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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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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现在日益完善的《刑法》相比,显得十分单薄,并且难以有效满足司法实践操作。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上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保护的基础之上,通过《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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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适用从宽、不成立累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汇总为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少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此条是我国刑事法律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本文中就这一规定对于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群的保护和挽救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做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