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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基本案情]1981年,张某与王某再婚。再婚前,张某有一子四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戌;王某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甲、王乙。张某与王某再婚时,仅王乙15岁,未成年,其余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张某、王某共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以下简称1号房);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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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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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两个再婚家庭引起的房产纠葛
田某与张某是一对再婚夫妇(田某已有一个儿子顾某某),两人再婚后育有婚生子李某,1995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共建房屋一栋归田某所有。1997年张某与贺某结婚,因两人无房住,张某经与田某协商,田某同意将原来的房屋卖给张某,2002年5月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款转让价为张某的十年工资,双方中途不得毁约,待十年履行完毕再进行产权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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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我的一位朋友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能,那么他是必须作证还是可以作证?如果不能,那么吴律师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之后,他可以作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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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屠户张某应适用数罪并罚。一、张某的行为中存在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首先,屠户张某为达到低价收购生猪的目的,采取了偷偷给他人生猪注射农药的手段,使生猪非正常死亡,为其低价收购制造了条件,主观上具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直接故意,其次,为获取高额利润,张某低价收购被其毒死的猪后,又高价售出,具备诈骗他人钱物的故意。二、张某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张某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形式上看先后互相联系,如同一个行为,实质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在行为的第一阶段,张某采取的措施是给他人生猪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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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全金的委托,为张全金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一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深入调查取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得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采纳,使这起死罪案得以及时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猜疑酿成的杀身大祸死者张某与被告张全金同系江西省南丰县某村村民,她们门户相对,却是一对冤家。1992年10月的一天.张全金在街上赶街,张某的妹夫聂某过来与张全金碰了一下。过后,张全金自感不适。平日听说聂某擅长点穴,“莫非他点了我的穴?”她找到了乡土庸医,庸医告诉她穴道已被人点,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