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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赵娟 《法制与社会》2011,(14):147-147
随着计算机的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却成为当下各国法律界的难题,对于如何准确及时的找到网络空间的地域管辖国家,笔者从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两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2.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  相似文献   

3.
面对计算机犯罪类型不断增长,犯罪领域不断扩展,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本文讨论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认为有效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发生,必须完善法律监察与打击机制,引导正确的网络环境,加强计算机自身的防护和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4.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5.
<正> 在现代社会,侵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重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极大改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来往的日益紧密,使得跨国、跨州的国际和州际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法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国际侵权行为,从而涉及到不同管辖权、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各种侵权行为的特点又不尽相同,要求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研究涉外或跨国侵权行为法在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霞 《江淮法治》2009,(3):34-35
商标是生产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也受到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不健康的消费心理及商标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使商标侵权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商标侵权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傍名牌”的新手法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社会公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他人作品的能力得到了扩张,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流失.如何借助刑法对P2P网络服务进行规范,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对P2P网络服务商和P2P网络用户的刑事责任分析的基础上,对P2P网络服务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陈锦川 《知识产权》1995,5(3):36-37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软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凡实施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具体来说就是实施了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该行为地的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比如,未经软  相似文献   

9.
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郭泽华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8种软件侵权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却又难以认定的是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非法复制的行为。由于软件同其他版权客体...  相似文献   

10.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1.
不法侵害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的范围应限定为,普通人针对一般法益、重大法益,或无责任能力人针对重大法益所实施的具有急迫攻击性、侵害性,并能够为防卫行为有效控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在客观上归咎于人的动物的重大侵袭,也可以成为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12.
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存在"受理条件规定并未被完全采纳、侵权警告形式及认定标准多样化、催告行使诉权要件适用差异化、当事人适格的影响因素复杂化"的困境。确认利益诉讼要件地位模糊、对确认利益缺乏具体化运用、法律缺位导致司法解释越位、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简单粗略是造成前述困境的成因。解决前述困境,应当以确认利益理论为支撑。明确确认利益是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以纠纷解决手段妥当性视角筛选侵权警告形式、以纠纷解决成熟性视角修正书面催告程序、以被告选择妥当性视角明确适格的当事人,最终实现对此种诉讼受理条件的重构。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免责事项等,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建立"医疗机构当时医疗水平的评价体系",并通过用具体案例来说明"当时医疗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14.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5.
现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从限制或禁止侵权行为的防御性保护,发展到鼓励和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积极性保护,源于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限禁"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难"止"的现实.现代著作权法励进著作权人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实现权益.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著作邻接权概念的创设、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及至著作权出资的投资形式,潜藏其中的是著作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均衡.  相似文献   

16.
在侵权法发展史上,精神损害赔偿原本不具有救济财产损害的功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在更加注重财产为人类带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会不断地将情感、尊严、人格等基本的人格利益融于物或财产中,由此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和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规定虽然是一种巨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所涉财产权客体仍显狭隘。当今社会,宠物(特别是狗类与猫类)与人类的感情愈加紧密,并很多情况下成为家庭一员。其虽不是"特定纪念品",但其所承载的人类感情、精神寄托等人格利益却不容忽视。故本文意在讨论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所引起的其主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7.
Prior research found that the Chinese patent system is more pro-patentee than once believed. Patent owners performed much better in both infringement lawsuits and post-grant validity reviews in China than in many other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Also, after a finding of infringement, Chinese courts were quite lenient with regard to permanent injunctions. All these pro-patentee tendencies, together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China's software industry, cast doubt on the prevalence of troll activities in China. This article analyzes 3435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s decided by local people's courts in China in 2015 and 2016 and provides some valuable insights into two important questions: how often do patent trolls litigate in China, and do they adopt different litigation tactics from practicing entities? Based on empirical data, this article finds that, interestingly, both the number and the size of patent trolls in China are relatively small. Although nearly half (1534, or 44.7%) of all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s were initiated by 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 individual inventors, instead of professional businesses, accounted for an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all NPE cases (1528, or 99.6%). 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s), by contrast, only initiated four out of 3435 cases (0.1%) in the two-year period under review. If only patents in the computer industry ar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n PAEs initiated zero computer-related lawsuits. Nonetheless, this article does observe some trollish litigation tactics worthy of attention and further research. There were 47 repeat litigants – litigants who initiated 10 or more cases; some performed “commercial enforcement,” asserting patents against multiple small retailers instead of against one large manufacturer; and patent owners, on average, waited for a rather long time before enforcing their patents in China. All these behaviors may introduce bias to the incentives to innovate and put pressure on the overall functioning of the Chinese patent system.  相似文献   

18.
王杰 《行政与法》2004,(8):116-118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价值意识的提高,隐私权保护问题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更为隐蔽和多样化,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的危机。面对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文章试以剖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起点,反思隐私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20.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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