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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9 毫秒
1.
论过错程度对侵权构成及效果之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定位,通说仅于个别情形考虑过错程度对侵权构成及效果的影响,这其中隐含着评价上的前后矛盾。过错程度是侵权构成以及效果确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应当对侵权构成及效果的确定产生普遍性的影响。在个案中,法官需要通过对过错程度、违法性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贡献度的综合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及构成侵权时的责任大小。此外,过错程度还可以透过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对构成侵权后的责任大小的确定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受托人信托义务之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适宜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有必要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鉴定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就其难以判断的会计师事务所过错问题委托由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过错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在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  相似文献   

3.
我国律师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更多时候是侵权责任。律师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律师主体、侵权行为、律师主观过错、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律师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责任多数实行过错与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律师责任转移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4.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上,不法性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三层次要件中的第二层要件,所担负的功能是限缩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双重控制即行为区别和利益区别来达到限缩的目的。然而,设计不法性要件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导致司法判例一再突破不法性的限制功能,创设新的过错侵权类型。就其实质而言,当代德国侵权法的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已经由传统的侵害事实、不法性和过错三要件发展为由法益侵害、(故意或过失的)义务违反及因果关系组成的新三要件。  相似文献   

5.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彭真明 《法商研究》2004,21(6):107-116
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 ,即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公平责任说。美国 1 933年《证券法》和 1 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对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6.
金茹雪 《行政与法》2020,(4):101-111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7.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就各国民法典及判例中的侵权责任的整体来看,过错是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然而违法性是否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却是学术界一直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过错与违法性关系的分析与价值的判断,主张过错包括违法性,违法性不能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律师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更多时候是侵权责任。本文从律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律师主观过错、律师的不当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入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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