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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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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刘志云 《时代法学》2006,4(5):46-53
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保证充分就业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所肩负的一个长期与艰巨的任务,促进就业立法也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以及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相比之下,对于就业调控法的理论问题的探讨,却一直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因此,对就业调控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性质与定位、与劳动法的关系、基本原则以及体系等等基本理论的探析,应是一个经济法研究,尤其是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必须面对的任务。  相似文献   

3.
由于聚居居民和宗教信仰的多样化以及民族习惯的多元化,习惯法在青藏高原农村发挥着较大的社会规范调整作用,而与之相对的国家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呈现出弱化的迹象,主要表现为青藏高原农村的社会成员农牧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弱化;法律调控作用的弱化。  相似文献   

4.
马朝阳 《法制与社会》2011,(14):247-248
“金融与法”的研究在国外已成为理论前沿,国内学术界在对金融稳定的研究多在其经济属性,而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较少,对金融稳定与法律保障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尚有不足。本文运用经济法理论对欧盟经济体制与法律调整模式、欧盟央行独立性、欧盟金融监管等问题梳理、分析进行法律剖析,得出对我国当前金融稳定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和金融是世界新经济革命的核心引擎,二者统合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使得建立在传统市场经济架构和商业模式上的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一场变革.这一变革将会涉及所有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国应从三个层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要适时跟进,我国应该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大,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理论上产生了诸多影响广泛的学说,在实践中各国也有着不同的做法并总结出各自的经验和教训。而我国的文化产业正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能否使之在较短的时间内向着正确的方向有较大的发展,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调控又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本文在总结相关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文化产业发展调控及其立法体系与结构的初步想法。  相似文献   

7.
熊玉莲 《法学》2012,(4):115-122
我国现行税制滞后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求。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构建以金融交易税和所得税为主要内容,以风险调控为政策导向的统一税收制度,既是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风险控制的要求。我国金融交易税的运用应区别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区分交易商与终端用户,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所得税的完善则需要统一税目,并逐步引入市值计价法,以平抑市场的整体风险。  相似文献   

8.
金融市场的基础是信用 ,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不可能建立完善的金融链条。评价信用应使用一种综合评价标准 ,而不是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为或财产清偿能力 ,必须综合考虑财产、客观行为、主观诚信以及法律条件等各种因素。我国目前金融信用状况比较糟糕 ,必须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核心制度主要包括征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对金融信用的规制还需要外部调控、约束和管理制度 ,通常是政府和自律组织为了防止失信行为泛滥、信用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而进行的调控、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正>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意志、依靠人民民主专政强制力贯彻执行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民族法是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新兴法律部门.它具备了一个部门法赖以形成的一切必要条件,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自己的法律渊源和相对独立的体系. 法律部门的形成不取决于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主观随意性,而是由现存社会关系客观必要性决定,亦即取决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特殊需要.法律部门的形  相似文献   

10.
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宏观调控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关注资金链的方式从供给和需求两大方面遏制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热的势头,防止房地产泡沫的生成。本文拟从以上两大方面对2004年以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进行政策和法律上的分析,并就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金融调控政策效果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1.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关涉民生的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障利益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深入研究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2.
论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的法律调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道庆 《现代法学》2007,29(6):56-68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构成内容,它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表现出再分配性、无偿性、赠与性、间接调控性等多重特点。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形式、数额和附加条件,都是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控的重点。我国正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应针对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控的重点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确立转移支付的目标,规范转移支付的形式,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确定方法和附加条件的设定。  相似文献   

13.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有行政、法律、经济三种手段,但在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约束。从理论上讲,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对以下几种法律制度的运用押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律调控;税收法律调控;金融法律调控。因此政府可以从以下法律层面进行调控押加强相关调控主体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协调;完善有关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确保调控措施得以贯彻施行;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法制,真正发挥税法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宏观调控功能。  相似文献   

14.
宋贻强 《法学杂志》2005,26(5):115-116
尽管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在调控的内容、对象、方式、范围、时间、条件和结果等方面,法律调控又存在某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15.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在当前,要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减少和消除金融排斥现象,促进金融包容和包容性增长,应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即在金融市场体系上,坚持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金融监管上,正规金融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非正规金融则要下放监管权;在货币政策调控上,要建立健全区别对待的调控机制,根据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实施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  相似文献   

16.
来鸣家 《河北法学》2024,(4):160-179
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17.
房产新政中房地产金融政策调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新政”实施以来的一段时间来看,效果似乎很明显,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开始持币待购,市场需求大幅降温,长期以来一直让政府“头疼”的房价快速上涨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成绩背后的问题应引起大家重视。通过重新审视和反思过去一段时间运用房地产金融政策调控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为改善下一阶段的金融政策调控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刘蕾 《河北法学》2012,30(11):58-66
基于对货币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实体法对货币政策规制存在固有缺陷,对货币政策进行程序法规制,是金融调控法治化的重点所在.货币政策的实施要以民主性和透明度为原则,同时货币政策目标制定、货币政策决策以及货币政策执行应该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9.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钱弘道 《现代法学》2000,22(6):131-135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与WTO规则存在着诸多脱节 ,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 ,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相似文献   

20.
欺诈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欺诈的研究视角,大多限于合同欺诈的角度,着眼于欺诈的构成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但此种进路忽略了欺诈行为本身以及侵权法上的欺诈,忽视了侵权法在对欺诈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甚至将侵权法对欺诈行为的控制化为乌有。若从法律行为的效力控制、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判处等不同的法律调控方式及其作用空间角度考察,可以更加明确对不同层面的欺诈的法律调控,也可更有效保护表意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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