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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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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2.
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1,(1):25-37
粮食基因编辑的核心问题,源于目前科学尚无法证实其商业化对人类生存安全究竟有无潜在威胁。现有立法通例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坚持人的主体性与技术理性,构建起了以标识为主体的预防机制,来监管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与此相反,"伦理自然主义"坚信,基因编辑食品对自然与人类生存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具有不可逆转的反自然性,故应拒斥或者禁止。但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主客体"对立的理论范式,过于强调个体利益,而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的天人合一的共存关系;伦理自然主义所主张的"主体间性"解构或否定了"主客体"二元认知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粮食基因编辑的规制,应以人类与自然"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思维,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暂不干预或干涉原则,以确保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已连续发生多起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相关的国际争议事件,国家为此进行了紧急立法,但此举是堵而非疏,还需深度分析才能认清事件发生的底层根源。否则,法律仍将被科技暴徒所逾越,我国还会发生受国际指责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事件。在梳理基因编辑技术史的基础上,对我国科技工作者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基因编辑技术简化、科技工作者域外求学、事件发生地经济发达、法律的宽容与限制和民众医学知识的欠缺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物性基础,中华传统文化、近代计生政策的影响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文化背景。物性基础和文化背景的共同作用,造成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争议事件多在我国发生。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已经出现第三代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性研究从严管理。基因编辑在人类胚胎层面开展研究,甚至会导致基因编辑婴儿出生,改变人类的基因顺序等信息也由可能走向现实,这对法医学同一认定、亲缘关系鉴定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犯罪分子也可能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自己的基因信息,从而避开犯罪基因信息库中的信息。这一生物遗传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趋势,应当引起法医学鉴定人员警惕,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6.
魏汉涛 《法商研究》2021,38(5):102-115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既要反对只看到风险而主张全盘禁止的观点,又要反对只看到益处而主张放任自流的观点,应当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  相似文献   

7.
魏汉涛 《法商研究》2021,38(5):102-115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既要反对只看到风险而主张全盘禁止的观点,又要反对只看到益处而主张放任自流的观点,应当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  相似文献   

8.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有非法临床试验和非法行医均可产生侵权责任.对于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受损的非法临床试验侵权,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为基础结合第一百零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试者健康权受损的非法行医侵权,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受试者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  相似文献   

9.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相似文献   

10.
基因编辑时代,人格尊严遭遇到了来自于基因科技的巨大威胁与挑战,引发了诸多伦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人类基因胚胎技术一旦被滥用,将可能对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平等存在、公正追求、安全目标等法律价值与道德理念产生挑战.剖析基因编辑可能造成的多维风险,指出其伦理争议与立法体系缺位,可以厘清其蕴含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基因编辑立法应以人的主体性、价值性与尊严诉求为基准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的视角对此有了初步的立法关照,但关于基因编辑的立法还待细化.而要实现风险防控,保障主体权利,必须贯彻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其立法策略,才能构建出法律风险规制与涉事主体权利保障相契合的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在盗窃枪支以后的私藏行为,是不予处罚的。但是我们不禁止要问,这种私藏行为是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呢?对该行为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种私藏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事后不  相似文献   

12.
基因编辑因反映生物数据的特殊性被广泛应用在多个领域,由此产生的多元利益需求与安全风险呼吁制度保障。但基因决定论影响下的技术风险并未得到克服;基因编辑技术对传统的平等权和隐私规制造成冲击;并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职权调查范围扩大,法官自由心证受到技术为中心的鉴定结论影响,诉求的实现更加依赖公权力的参与。因此,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并非单一面向,应当从生命的阶段性走向全方位调整;从个体信息需求走向信息安全整体性保护;从损害结果问责转向主体在全过程的行为规范;并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体现多元价值导向,促进民事诉讼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它的社会根源在于基因歧视,即仅仅基于所谓“缺陷基因”而对携带者作出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基因歧视是对基因平等权的侵害,但基因信息的特殊性使得禁止传统歧视的法律策略不能直接适用。根据“第二次选择”中的基因正义原则,建构基因平等权法律规范是我国应对基因歧视的基本私法政策。基因平等权的边界是基因上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在各种冲突着的利益之间寻求一般禁止与例外的平衡。与欧美相比,我国对基因医学技术的应对机制非常欠缺。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直接的条款能对基因平等权损害提供救济,但基于私法特别是人格权的涵摄力,通过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能够将基因歧视侵权损害纳入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4.
为制约人性弱点、规范公权力运行,我国古代较为周全地为官吏规定了性腐败的刑法对策,综观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吏为定罪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有宿娼罪、监守内奸罪、求奸罪、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娶乐人为妻妾罪、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罪、向案件当事人求婚或"性受贿罪"等;二是以官吏为量刑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是指官员犯和奸罪与强奸罪要加重处罚。而当下惩治性腐败的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与司法解释,性腐败的刑法对策处于缺失状态。从现实情况看,党纪政纪难以应对严峻的性腐败形势,司法解释的补位作用也很有限,又鉴于我国有刑法威权文化的传统,因此,刑法介入惩治性腐败十分必要。建议:"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卖淫罪、国家工作人员通奸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行为、重婚行为的从重处罚,监守内奸、利用权势奸淫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5.
就业市场中基于个人的基因缺陷及其携带情形所作的不合理区别对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基因歧视既源于对体现生物多样性的自然人固有差异的偏见,也是用人单位不适当地将人体基因结构及其缺陷作为衡量工作能力标准的结果。应对我国就业中的基因歧视,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劳动者对基因信息享有的隐私权优先于用人单位的雇佣知情权,同时实行保护基因隐私权与禁止风险基因选择的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16.
惩治非法人体试验的国际共识、我国非法人体试验的治理现状、非法人体试验对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医疗领域新药品研发中投机行为的惩治需要和跨国人体试验行为的入侵是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的依据。我国当前非法人体试验之刑法应对采取的参照规制模式,难以有效惩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采取单独规制模式,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我国刑法应从非法人体试验罪多样化的危害行为、医学标准及其鉴定、犯罪形态、疫学上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为重点具体展开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置。  相似文献   

17.
杨帆 《犯罪研究》2009,(6):16-21
基因犯罪是伴随着基因技术而产生,因基因技术不当研发、滥用所带来的以及侵犯基因资源、基因信息的严重危险、危害行为。基因犯罪往往关联着不可预知的基因风险,基因风险是系统性的、不可测量性的、人为建构性的、复杂性的新型风险;它正是“风险社会”中典型的风险型态。刑法须由法益保护的基点,转换到风险控制的维度,方能有效应对。  相似文献   

18.
以"人类基因组计划"为标志的基因科技正在迅猛发展,"基因检测"技术也已投入临床应用.但基因科技的负面社会影响也随之产生欧美等国在保险市场、就业市场等领域,出现了保险公司和雇主要求投保人或申请人提供基因信息,并对那些具有基因缺陷、有可能在未来患上疾病的投保人或申请人提高保费、拒绝承保或不予录用的现象,被称之为"基因歧视".虽然"基因歧视"现象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相应的立法不断出现,但与"基因歧视"有关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得到研究和解决.本文提出应当对"基因歧视"的概念、法律应当禁止的"基因歧视"的范围、构成"歧视"的行为性质、立法的基本策略和方法等课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立法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19.
崔丽 《新法规月刊》2021,(1):154-165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20.
近些年来,筛查遗传疾病的胚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在我国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相关基因纳入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筛查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伦理道德”主要是指医学伦理领域的基本规范性原则,其中包含自主、受益、禁止伤害以及正义四项基本原则。由于对胚胎的基因优化筛选涉及亲子两方,亲子美德伦理为受益原则提供了健全有力的解释。受益原则涵盖亲子双方,以实现子女蓬勃焕发的人生为目标。这一目标既包含子女个体的福祉或幸福,也包含亲子关系上的独立平等。在这种理解下,超越疾病治疗和预防目的的基因优化筛选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伦理道德”要求,为法律所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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