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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拓展了股东权益范围,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为使该制度能发挥最大效应,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本文指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作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途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派生诉讼的原被告范围、提起的前置程序、期限等问题,而对实施细则未作应有的完善和补充。本文从公司法上利益平衡的角度着手,重点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和防范机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强化了股东对董事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和制衡,对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和台湾地区的股东诉讼制度存在一些区别。笔者将两者诉讼股东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诉讼结果责任等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原告、被告、诉讼范围、诉讼前置程序等方面,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公司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诉讼担保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要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罗娟 《法人》2006,(10):94-95
股东派生诉讼制变的实施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它必将对国内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就公司决议瑕疵提出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制度,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和公司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但股东要将上述请求权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障碍,需要从扩大可诉范围、明确具体案由、规范当事人资格、完善诉讼担保制度、赋予法官合理裁量权、寻求多种救济方式等方面将这一制度完善,使之更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13.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规定在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文指出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是对公司制度大股东原则固有缺陷的一种补充,实践中为防止权利滥用,应从严把握,以真正达到该项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14.
荣振华 《法制与经济》2008,(14):69-71,10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公司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了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但是有关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利益侵害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诉讼地位、法院的管辖及其对派生诉讼的监管权、判决的效力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也亟待澄清。有必要结合域外经验与诉讼法理论的新发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王丹 《政法论坛》2023,(2):144-156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中仅有前置请求程序而无审查程序,对于股东起诉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无法实现提前过滤无价值诉讼的功能。在当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派生诉讼的生长土壤和发展路径将发生变化,制度潜力逐渐展现,股东派生诉讼增设审查程序将在顺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扩张需要、促进公司监督机关职能发挥、协调诉讼动力不足与滥用诉讼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对我国当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内容的多处修改,为今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题。在考察借鉴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基础上,建议通过增加公司内部审查回应流程、探索外部独立审查制度、建立司法预先审查机制的路径,设置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17.
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司权益以及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防线,具有一定的监督和补充功能,该制度属于自创生系统,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结构对其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通过对被告、原告、风险防范、前置程序等结构进行完善,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顺利实现。基于此,文章主要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以及法制保障进行研究,首先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进行介绍,其次针对股东代位诉讼功能运行机理展开分析,最后对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法制保障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法制保障相关方面的研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法定不起诉范围规定不全面,酌定不起诉适用空间狭窄,不起诉救济制度多为事后救济等,暂缓起诉制度司法实践先行,缺乏法律依据等,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增设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20.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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