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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平 《中国司法》2013,(7):5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笔者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常接到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投诉,本文着重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  相似文献   

2.
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新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谁有权最终决定鉴定程序是否启动、决定由谁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并影响着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说,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程序.本文通过探讨西方各国在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归属上的差异,寻求构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一个诉讼案例的简单介绍。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自行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及鉴定人回避等有关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强调程序人道价值是必要的。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人道体现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鉴定事项的知恶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辅助人的援助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程序人道的迈进。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决定对目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对鉴定程序规定较少,较为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也是较为简单、不明确,这使司法鉴定的日常程序性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我国混乱的鉴定秩序得到规范。所以,对鉴定的程序进行研究有着现实和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启动权本质上是举证权,而不是准司法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具有单向的控方主导型的特点,有违程序公正理念,削弱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与大陆法的"鉴定权主义"和英美法的"鉴定人主义"制度均存在差距,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赋予辩方有条件的鉴定启动权和救济权的方法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科学辅助人”,鉴定原则上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是否最终启动;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定位为“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原则上由当事人主导和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间接认同了英美法的当事人自主委托鉴定的鉴定启动方式,此规定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应考虑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一国诉讼制度设计的模式,更影响一国权利保障体系的配置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限制性制约,在完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的同时,建立“立证、留鉴、备鉴”制度;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启动权制度:建立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协调的鉴定启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曹志勋 《当代法学》2021,35(2):134-146
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相似文献   

11.
鉴定质量是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的生命线。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事关鉴定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方面,要提升、保障鉴定质量必须双管齐下,多措并举。首先,要从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人的准入上把好潜在鉴定主体的关。其次,要在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上,充分尊重并尽力协调诉讼各方的意愿特别是当事人的意愿,把好现实鉴定主体的关。最后,应当理性看待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打破其“科学证据”的光环,回归“意见证据”的原本地位,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各方的质证权,特别是针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质证权,确保定案的鉴定意见质量不出问题,有效防止由其导致的冤错案件。  相似文献   

12.
浅论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本文试图对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工作范围、程序以及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资格、权利和责任。《决定》对检验、鉴定人员提出了  相似文献   

14.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范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决定》中关于鉴定人应当具有的资历和资格的规定,不仅为法官判断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也为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决定》中关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及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有关规定,解决了以往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一个案件有多个鉴定机构鉴定、相  相似文献   

15.
仲裁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仲裁机构的性质及仲裁制度的各组成部分都贯穿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程序也理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启动。  相似文献   

16.
刑事鉴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道诚 《河北法学》2003,21(4):12-15
我国刑事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一案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非常普遍;鉴定结论的采用混乱; 鉴定机构多家设置、无章可循;委托签定权不统一,当事人没有任何救济方法;首次鉴定的管辖权 和管理部门不明确;鉴定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鉴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有关鉴定的 规定不能得到贯彻执行;错案率高,徇私舞弊现象时有发生等。对我国刑事鉴定制度反思后认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鉴定人的资料和责任、鉴定的启动、鉴定权与司法权的分离、鉴定管辖、鉴 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7.
物证鉴定体制改革深层次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证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改革的内容将涉及物证鉴定机构的设置、管理、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结论的认证、质证制度等,对这些方面的任何变动都将直接作用于所有物证鉴定机构和全体鉴定人员,对他们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将推动我国物证鉴定领域朝着“两种体制,两种机制”并存的方向发展。两种体制,一种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内部,以服务…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医鉴定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鉴定公正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实体层面上应明确刑事法医鉴定的统一标准;程序层面上应设立审查法官,由当事人合议选择鉴定人,明确鉴定期限,规范鉴定结论,建立鉴定层级,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并成立相关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帮助。  相似文献   

19.
刑事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所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定性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从司法鉴定的性质看,对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关系剖析基础上论证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实行自然人鉴定人制度.并对其独立性及回避等诉讼程序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2):149-149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共6部分100条,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条款达24条,包括:申请鉴定期间由举证期限前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人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将依法处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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