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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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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本文试图对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冯宗美  陈玉林 《中国司法鉴定》2011,(6):I0001-I0003,I0007
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3.
陈如超 《证据科学》2016,(4):411-421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决定着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行近十年之后,司法部对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从话语规范层面而言,新《通则》在立法上有所进步.然而,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真正问题,如委托人特别是法院在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的困境与违规操作,以及当事人在鉴定委托与受理过程中的不正当干预,都会因为新《通则》自身的局限而难以改变.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不仅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而且牵涉到委托人、当事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法律规制,也许就应打破部门边界,实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才能明确合理地规范各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及其责任.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决定对目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对鉴定程序规定较少,较为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也是较为简单、不明确,这使司法鉴定的日常程序性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我国混乱的鉴定秩序得到规范。所以,对鉴定的程序进行研究有着现实和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蔚竞 《天津检察》2008,(6):19-20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即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将鉴定人规定为诉讼参与人,忽略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依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应当告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注重落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备受司法界关注。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条款达24条之多,笔者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相关内容予以了梳理与比较,揭示了民事证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的变化与问题。民事证据规定重点规制了司法鉴定启动、受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诚信承诺、鉴定人权利保障,鉴定人的出庭义务、遵守鉴定时限的义务,以及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规定,以期保障鉴定质量。与此同时,民事证据规定也带来了管理上的边界之争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之间,以及法官与鉴定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之争与之推,司法鉴定呈现多头管理已见端倪。本研究直面司法鉴定发展中的问题,建议尽早启动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明确虚假鉴定的认定标准,梳理鉴定多头管理乱象等等,希望可以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该条款十分明确规定了统一管理的主体。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有任何例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于法无据,超越了人民法院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实行核查。  相似文献   

9.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工作范围、程序以及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资格、权利和责任。《决定》对检验、鉴定人员提出了  相似文献   

1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发生后常见的鉴定程序之一,其程序设计和实施是鉴定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鉴定机构有必要从委托与受理、医患双方听证会、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环节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加以规范和管理。委托与受理中,鉴定人与委托人应就鉴定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致意见。听证会是保障医、患双方民事权利的有效方式,同时可以减少鉴定后对鉴定程序产生争议。鉴定人应严格把握鉴定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鉴定后琐碎的工作也值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11.
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初探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阐述了组成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的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与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等环节和鉴定管辖、鉴级(次)制度、鉴定评估等鉴定实施管理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由司法部制定和发布的旨在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01年发布并实施,经历了2007年的修订.在程序正义理念、三大诉讼法修改、鉴定理论成果等因素的影响之下,2016年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规定:对被鉴定人隐私保护、咨询专家签名、鉴定文书补正、鉴定意见常规复核、鉴定人不得违规会见当事人、鉴定人出庭.修改了一些规定:鉴定委托、鉴定材料交接与管理、鉴定机构告知与说明义务、鉴定人回避、鉴定见证、鉴定文书发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见证与监护的混淆、删除对女性被鉴定人做妇科检查要求、删除对检材破坏与灭失风险告知义务.总的来看,新的规定亮点多,瑕不掩瑜,相信新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鉴定意见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14.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司法鉴定管理的角度着眼,今后应加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和鉴定人队伍建设;严格鉴定程序和规范;努力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涉及司法鉴定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15.
唐玉珍 《中国司法》2005,(2):103-103
(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现状: 委托鉴定权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依其制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人认为是法院或法庭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择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相似文献   

16.
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总被引:10,自引:5,他引: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相似文献   

17.
略论提高司法鉴定意见权威性——以刑事诉讼为视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和执行,在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以刑事诉讼为视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一是完善鉴定人准入制度;二是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程序;三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四是建立鉴定意见审查认证制度。  相似文献   

18.
2005年2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作出权威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做了如下修改:纠正了"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提法,还原了司法鉴定之本质;删除了"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理顺了司法鉴定体制;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了鉴定意见的传闻排除规则;增强了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护;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望实质化。这些修改是司法鉴定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然而鉴定人权利保障体系尚有待健全。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我们要看到,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的复杂问题,要全面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的问题,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明确《决定》的一些规定更需要三大诉讼法予以同步完善。其一,《决定》第七条第一款有待进一步明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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