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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外地市民施某和苏南某市商品房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3年12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施某以59.7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公开出售的一幢面积约200平方米的现房住宅,同时约定交付房屋90日内办理房产证,施某按约履行了付款手续,开发商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施某在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期满后半年即2004年9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商立即办证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书面答辩称:因为施某破坏绿化所以不予办证。但开发商在2004年10月16日的仲裁庭审中陈述所涉房屋因被法院查封无法办证。仲裁庭当即休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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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因纠纷余女士与儿子羊先生、儿媳李某共同居住在一套平房里。2005年11月10日,开发商与房主余女士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开发商拆迁余女士所有的这套房屋并支付补偿款及补助费。同年11月17日,余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产认购协议书》,约定:余女士认购开发商在拆迁地开发建设的某小区C座、A座房屋各一套,应付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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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33-38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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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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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和开发商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个购房意向书,此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意向书约定我必须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1万元的诚意金。如果我不签订合同,那么开发商就不退还该款。2007年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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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房屋拆迁安置还是商品房买卖中,因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交房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并不罕见。一般在这类问题出现后房主才会意识到,当初签订合同时,对于该纠纷涉及的内容约定并不清楚,开发商通常也会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并不愿意正面解决房屋问题。遭遇开发商因为"模糊条款"的不诚信行为,房屋所有人当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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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数个开发商按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之条件,合作建房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近年来业主起诉开发商迟延交房或迟延办理房地产证等违约责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亦是有增无减。本文通过对合作建房典型案例的分析,力求厘清各方关系,以期对合作建房纠纷的解决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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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存在的矛盾,然而在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业主的优先权如何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地建造的机械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三个方面仍然存在缺漏,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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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仅是作为一种例外,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的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具体的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是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必须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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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买受人因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依法解除后,开发商就房屋享有的原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买受人也不再享有房屋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一般金钱债权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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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房地产业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但开发商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拟对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中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进行违规“销售”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作出探讨。一、案例情况由于当今私人购买车辆的不断增加,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购买车位或车库,成为业主们购房同时的重要选择。如: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卖方)与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楼盘内的某个车位“销售”给业主,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后,该业主拥有此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