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2.
罗马法中意外事故的概念其实是指因具有偶发性、突发性而不可预见、不可避 免的情形。只有刑罚的基础主观化,意外事故理论才可能形成。而刑罚的主观标准肇始于罗 马王政时期,成熟于古典法时期。罗马刑法中的意外事故概念有时是犯罪后果以外的故意, 有时是过失,有时是无故意也无过失。  相似文献   

3.
地震作为民法不可抗力事由的一般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民法上能够引起不可抗力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还能够引起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以及民法总则中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对此,应当对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的-般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处理地震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当掌握的-般规剧.  相似文献   

4.
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h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相似文献   

5.
陈华彬 《法学杂志》2016,(11):35-44
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相似文献   

6.
围绕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标准、过错形式、过错认定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民法理论中过错问题的解析及其对其他国家(地区)公证立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公证行为的特点,从提高公证公信力、控制行业风险等角度,提出: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应适用客观标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应该采用区分主义.并从违反效力义务、说明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三个方面对实践中可认定为过错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曹菲 《时代法学》2009,7(1):91-99
区分刑事犯、行政犯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还是以生活秩序的标准,都无法明确划清二者的界限。区分刑事犯、行政犯是德日为解决本国立法背景下的特定问题而创制的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区分二者并无现实意义。行政犯的故意成立原则上也不需要违法性认识,对刑事犯和行政犯在故意的认识因素上应适用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要件研究(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关于不法与过错各国立法及学说对于侵权责任要件中的不法与过错历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对“不法”持肯定说,即对“不法”与“过错”作明确区分,认为“不法”是有别于“过错”的独立要件,此说以德国法系为代表,二是对“不法”持否定说,即否定“过错”之外尚有“法”概念,不承认“此法”是独立于过错之外而存在的侵权责任要件,不说以法国法系为代表。  相似文献   

9.
张铣 《广东法学》2008,(6):58-62
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传统问题,但传统并不意味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则条文比较简略,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使这种矛盾更为突出。结合此次地震对现行不可抗力制度进行检讨,以对现行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作一些补充。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的概念和惩罚原则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对牵连犯的概念上,而且表现在对牵连犯适用何种惩罚原则上,可谓众说纷纭。理论上的分歧导致立法上的混乱,致使我国刑法对牵连犯处罚不仅存在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而且存在并罚原则。理论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尽快明确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不仅是立法上的要求,而且也是正确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牵连犯的概念分析 刑法学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最早对牵连犯概念作系统、完整表述的是德国…  相似文献   

11.
侵权过错程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过错程度的区分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其对大陆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的判例都产生过重大影响,而我国民法通则、法律实务及传统民法理论对其却不予重视。不可否认,侵权过错程度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及侵权承担的责任范围。只有认真研究行为人的侵权过错程度,才能够促进侵权责任赔偿机制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论不可抗力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危险犯是指以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的造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而实害犯是指以对法益实际损害的造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为更好地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服务,将实害犯作前述界定是有必要的,借此亦可与结果犯区分开.危险犯与实害犯这组概念解决的是犯罪成立条件的问题,而行为犯与结果犯解决的是犯罪既遂条件的问题.从立法论上,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危险犯与实害犯立法模式的选择具有随意性.  相似文献   

15.
关于瘟疫法律性质的探讨——兼论“SARS”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瘟疫的法律性质关于瘟疫的法律性质,人们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一是意外事件。那么究竟其属于哪一种,要从分析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构成特征入手。(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指客观存在的,依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是这样定义不可抗力的,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特征。依上述之规定,我们可以按以下特征来确认不可抗力。第一、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性。不能预见是从认识能力上来确认不可抗力的一个主观因素。首先,是指在…  相似文献   

16.
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一直将二者融为一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本文拟在对债责关系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对当前几家学说加以评析,以进一步澄清认识,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选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8.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6):83-86
在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中,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往往被混为一谈.这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开展是极其不利的.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在民法学上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正确理解和严格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无疑应是我国民法理论上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意义在于,有利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民事司法实际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 ,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 :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 ,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 ;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 ,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同时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 ,保险人亦得免责 ,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 ,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 ,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并无身份犯的相关立法,立法的缺失是引起有关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之理论混乱的直接原因.要走出理论上的困境,就应跳出单纯的解释学而将目光转向立法论.在德日,对身份犯有着悠久的立法史,分析并探究德日的立法过程及其所体现出的争议,不仅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合理借鉴,也能够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经探讨,将身份分为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以违法身份起连带作用,责任身份起个别作用的实质区分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立法模式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