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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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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中通常损害的部分为连带债务,特别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的部分只由能够预见该损害发生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将损害的发生作为社会通念的一个行为,所谓的"较弱共同关联性",承担比例责任;密不可分的"较强共同关联性",不应当承担比例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名古屋南部大气污染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被告10家企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连带责任制度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多个民事主体不履行连带债务、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或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责任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连带责任的固有弊端在于导致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主观过错程度或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符,有违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前有一种趋势是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我国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上既应体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应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的责任形式,以防止连带责任的滥用。  相似文献   

6.
侵权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以共同侵权为中心,而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变动不羁。全面考察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可以发现: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不限于共同侵权,还可基于合同或"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生;特殊侵权连带责任是政策衡量的产物,可广泛适用于控制危险致害、提供场所者责任、惩治挂靠经营、提升信用者责任以及独立责任之衡平等场合。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房佃辉 《法制与社会》2013,(16):268-26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朱刚  梁琴 《中国检察官》2023,(10):48-51
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违法主体,已经认定共同犯罪,则多主体成立共同侵权,但应排除特定情形;若刑事判决部分未认定多主体共同犯罪,则不宜直接认定共同侵权,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存在各自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销商承担按份责任、仅面对消费者的分销商承担责任等裁判方式。上下线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的类型化案件中,应基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威慑目的,放宽连带责任适用条件,设置“违法合理注意义务”连带责任和“延伸”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设计为依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对医疗机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与生产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作为中间责任人具有合理性,但内部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仍有待完善。《侵权责任法》应当允许缺陷医疗器械侵权有条件适用连带责任,并就医疗机构在内部责任分担中的规则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4.
刘轶 《法制与社会》2010,(35):17-18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指出解决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性问题是确定共同侵权性质和责任人责任范围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相似文献   

16.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必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船舶碰撞行为主体的认定;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碰撞行为与碰撞责任的分离;船舶碰撞三要件说;船舶碰撞的补救原则——救济性;船舶碰撞的救济范围——权益扩大,但不赔偿纯经济损失;船舶碰撞的连带责任——客观共同侵权;人命优位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5):132-143
侵权按份责任具有"内外关系上的按份性",是其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重要区别。在诉讼形态的选择上,针对"内外关系上的按份性",有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对立的观点。案例分析表明,实践中对待侵权按份责任所适用诉讼形态亦呈现出多样化、任意化的特点,未形成统一做法。其原因包括我国缺少将债与诉讼形态相联系这一大陆法系的基本方式,且我国民事程序法的诉讼形态规定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应采取特殊化、具体化的解释路径解决此问题,允许权利人起诉全部或部分按份责任人承担责任。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撤回部分起诉应受到时间和具体理由的限制。在权利人部分起诉时,基于查明事实和保障其他侵权人利益的目的,其他侵权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在存在未知名侵权人时,适用单独诉讼,直接对此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9.
按照共同侵权的基本原理,作为教唆、帮助侵权人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人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由于现代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案件适用场域的特殊性,连带责任的适用面临着直接侵权难以确定和追偿机制失灵的技术难题,这些难题造成了利益失衡的问题。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比较法上出现了适当限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中连带责任适用,利用知识产权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直接从间接侵权的角度计算损失的倾向。为此,需要在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案件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设置例外,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探索利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计算方法限制连带责任的路径。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整体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体系由第11条与第12条组成:第11条以累积因果关系为特质,强调“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实然地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这一损害,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及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规则;第12条以部分因果关系为特质,调整除第11条以外的其他所有“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第8条至第12条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数人侵权体系,在适用时,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顺位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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