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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来确定地名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与以显著性判断可注册性的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该整合并改造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地名商标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模式,以是否取得第二含义确立商标显著性,来判断地名的可注册性。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中,可以保留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原则性规定,但需要补充确定一些具体的指导性判断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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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案和“康王”案是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大致相同的案情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文章在对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揭露出企业商标管理中对商标权利义务的不重视、缺乏企业商标战略、不重视商标文件材料等不足,与此同时有针对性的找出可能的对策,提出可行的商标管理建议,为企业的商标管理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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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不具有内在商标显著性,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认可通用名称具有商标意义.此种立法取舍,除了符合通用名称与商标关系的内在逻辑基础外,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的方式也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在适用中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沦为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并进而丧失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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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的商标显著性问题,仅指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不包括“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问题。在一些普及商标知识的书中,往往称能使人们一目了然,美观新颖的商标视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然而,在商标实质性审查的实践中,人们会发现,美观兼新颖的商标毕竟为数有限,这种显著性只能是相对的。那么,应站在什么角度来判定商标有无显著特征呢?所谓商标的显著性,应是与商标的可识别性相关的。而可识别性说到底是由商标的本质作用及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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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之一的“商标近似”的甄别和判定,无论在对注册商标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还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审判机关,现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未将该行为纳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上述机关在认定“商标近似”上由于认定主体的认知水平、客观标准的把握及“商标近似”的比对技术和方法属性等方面的因素,出现了一些缺乏公信力的判断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商标行政和诉讼的效率;还浪费了有限的商标行政和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在商标行政关系和诉讼中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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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2)
所谓地名禁用条款,是指我国商标立法中有关禁止以某些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对使用地名商标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地名商标是指由特定的地理位置的名称组成的商品标记.由于具有影响广、易记忆和构思简便等优点,地名商标的使用在我国十分普遍,有的甚至已成为国内外名牌商标,如“景德镇瓷器”、“金华火腿”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产品日益丰富,地名商标的使用逐渐显露出与现代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在缺陷.尽管地名本身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名胜古迹和城市名称)可以增强商标的传播效应和印象效果,但却削弱甚至抹杀了一项商标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显著性,以致淡化甚至丧失了商标的识辨意义.这是因为在现代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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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断地名商标专用权是否被侵犯,应当从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地名使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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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商标被撤销的结局,已经表明不完善的商标管理,将使企业面临商标淡化的风险。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在法律和商业层面的不利影响,讨论商标淡化的发生形态和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预防、避免商标淡化风险的方案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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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注册商标主要是服务商标,其商标相同性认定颇值得研究。基本相同商标认定的关键在于“基本无差别”;对基本无差别商标的认定不宜泛化,应严格区分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关于APP服务商标“相同性”的判定,应佐之以合理的判断基准和判断方法,并对“基本无差别”商标认定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思考。首先进行文字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判断文字外形是否高度相似,并在借鉴偏正结构的基础上着重比对主体识别部分是否基本相同;然后进行图样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只需要达到呈现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的程度即可,其判断可以适度宽缓化。在“芝麻分贷”案中,鉴于“芝麻分贷”中的“贷”属于主体识别部分,故“芝麻分贷”和“芝麻分”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无差别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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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翻新”行为改变了商品性质后将其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从而豁免侵权责任。将附有商标的外壳、配件与附有商标的其他部件组装在一起,已经进入了应该由商标权人垄断控制的商标使用范畴。这种未经许可的结合行为,构成了假冒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旧物翻新”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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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极大地提升商品的附加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由于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有密切的联系,二者有共同的因素——地名。当同一地名既是地理标志的组成部分,又是地名商标,且标识的商品是同种商品的时候.具有集体公有性质的地理标志和具有个体垄断性质的地名商标所属的不同权利人之间必然发生冲突,实践中已有大量纠纷产生,如著名的金华火腿案、白蒲黄酒案。笔者试从冲突的原因开始分析探索解决冲突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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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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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原则,它解决的是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获得商誉后能否同时存在于各自市场的问题.本文在考虑商标的混淆性理论和探讨商标符号使用、商标性使用后,认为“商标共存”是个伪概念,没有独立的价值,而“符号共存”才是其更恰当的称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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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