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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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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倩 《法学》2023,(11):155-170
“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相似文献   

2.
郝鲁怡 《河北法学》2014,(11):63-72
虽然家庭工人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具有“劳动者”的一般性法律地位,然而,家庭工在工作性质、主体构成以及职业类型等方面区别于其他行业,因此呈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职业特征。在保护家庭工人劳动权利领域,国际劳工组织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创立了一种崭新的人权普遍性原则与劳动权利保护竞合的方法。其中,平等权、禁止性别歧视以及移徙权在家庭工人权利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为我国制定家庭工人权益保障的专门性立法提供了以“权利基础”为导向的新理念。  相似文献   

3.
胡大武 《法律科学》2011,(5):122-133
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同工同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非全日制工人的这一权利在我国当前仍处于缺位状态。欧盟将非歧视原则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基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反对间接歧视和反对非全日制工人身份歧视两种路径予以落实,并确立了认定可比较对象、判定差别待遇和抗辩事由三个反歧视分析步骤,为保障非全日制工人的平等待遇提供了良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我国现行非全日制用工立法的价值定位存在偏差,过于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忽视就业的安全性。故应加强立法的安全价值取向,从双重角度保护非全日制工人的平等权,并辅以单行法的方式落实同工同酬的具体操作规则以及例外规定,将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建立在保障非全日制工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劳动法调整范式的缺位,折射出现代劳动法历史使命再续和逻辑延伸之客观需求。家政工人在现代社会语境中所内射出来的诸多"人像"特征,有别于传统私法视域下的"人像"。固守形式平等的私法理念不能回应和规范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践行实质平等之社会法理念下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国家基于社会本位的思想,对弱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重要利益干预和调控机制。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在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模式下的必设性制度。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在制度接轨时必须考量二者之一般性和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互联网专车是个新生事物。在用工方面,有三种运营模式,呈现出用工性质模 糊、主体无形、从属性弱化、劳动关系多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等特点。由于缺乏法规调整,目 前我国的互联网专车运营在用工方面存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认定、专车司机 的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用工风险的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完善立法,明确互联网专车运 营等领域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属性,详细规范互联网专车运营中的用工性质、用工责任以及专 车司机的劳动权益等,以解决其用工不规范问题,保障专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专车的良性 发展。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平台企业中多元化的用工方式和灵活自主的用工制度强力冲击着传统劳动关系的边界,其便利的监管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企业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的程度,致使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不和谐、平台劳动者的身份难以明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司法实践、管理学界在保护平台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的关系类型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用工策略选择等问题上均未有定论。本文通过文献梳理总结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平台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合作关系,并从合同法角度加以佐证。在此基础上构建企业与劳动者博弈收益分析模型,以及二者在劳动、劳务合作关系下的演化博弈模型和政府介入的有限博弈模型,发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的具体收益取决于双方的关系类型和相关参数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钱叶芳 《法学》2022,(2):149-161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劳动法领域形成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欠缺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之通说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普遍和深远的损害,其理论依据被认为是德国学者豪普特教授提出的事实契约理论。实际上,根据事实契约理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提供从属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该理论虽遭激烈批评,但在有关身份的领域不可被传统契约理论所替代。在合意因欠缺生效要件而被认定无效之场合,事实契约理论为这类"被否定"的用工行为提供了"被承认"的新的理论框架和立法技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以民法式保护为原则,以劳动法式保护为例外,存在保护不足、保护过度及违背传统契约法形式理性等问题,需作进一步的反思与调整。  相似文献   

9.
王全兴  王茜 《法学》2018,(4):57-72
面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给劳动法理论带来的挑战,仍有必要并且能够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本质来认识和判断"网约工"的劳动用工形式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扩宽的模式,我国现阶段"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陷入困境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劳动法现行保护模式的不足,即保护手段缺少分层分类且保护范围偏窄。基于人格从属性到组织从属性再到经济从属性的内涵演变和外延扩宽思路,反思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并受境外劳动者保护的三元框架和采用多元且可选择的指标系列认定劳动关系的启示,我们需要从应然立法设计与当前现实应对两个维度来解决"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应然立法设计的任务在于,按照非典型劳动关系、准从属性独立劳动、独立劳动的分类,针对"网约工"的特殊需求,构建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的现实应对重点是,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责任,并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合理、因工受伤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欺骗等现状致使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基于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原因,以及民法在调整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的缺陷和劳动法在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的优势,应该用劳动法来切实维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劳动立法未明确退休返聘关系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关系往往被视为民事雇佣关系加以调整,不能适用劳动法,导致退休返聘者权益保障的缺失,尤其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以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法律应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将其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相似文献   

12.
在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用工“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下,具备一定从属性的平台劳务提供者难以被认定为从属性劳动者,其劳动法保护陷入困境。当平台劳务提供者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同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具备现实必要、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分析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和用工行为可知,平台企业对平台劳务提供者的用工“控制”涉嫌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但为平衡平台劳务提供者保护和平台经济发展之价值冲突,应当审慎对数字劳工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相似文献   

13.
林超 《江淮法治》2011,(19):53-54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民主和权利,切实维护劳动切身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传统的固定用工模式发展到现在的多种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14.
在比较中探析劳动合同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各国立法有关劳动合同形式的立法以及我国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比较。得出了我国应当在保留一般劳动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或默视劳动合同加以立法上的肯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相似文献   

15.
关于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方从以下几方面论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善问题:尽快建立健全妇女权利保障机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在劳动用工制度中不得歧视女性,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和执法;将保护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的规定具体化并加强法律责任条款;全面设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大行政处罚的运用范围;拓宽对权利受侵害的妇女的救济途径;以法律解释扩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适应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喻靖文 《法制与社会》2012,(33):164-165
针对我国目前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大学生顶岗实习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属性,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过去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整是与高度集中的劳动行政管理一致的,劳动法一直没有提高到经济所需要的基本法上来,大量的是以政策、法规等低档次的约束规范来调整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建国以来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政策、法规,需要一部《劳动法》来统领,构成我国完整的劳动法体系。西方社会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了劳资关系的紧张与激化,它们劳动立法的背景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以及国家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的结果,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国《劳动法》的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为创建市场经济新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适合国情,适应深化改革需要的《劳动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海玲 《法学》2012,(4):95-106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弊端是将国内劳动法类推适用于涉外劳动法,导致彼此间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调控方法等方面产生冲突与碰撞,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乏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效用机制。此外,现行涉外劳动制度无法满足涉外劳动中出现的由传统用工形式向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向。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化与创新路径应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强化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度与适用性,藉此提升对涉外劳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类型的法律调整效用。构建基于劳动法框架下多元化灵活用工的管理模式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面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屡遭严重侵害的现象,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刻不容缓。对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主要研究进路之一就是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域外兼职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在这个过程中,结合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中外对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对比,我们拟在立法、制度建构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尝试与完善,最终使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在妇女流动人口的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中,仍是空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显现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不少欠缺,有待从立法观念、具体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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