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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主体单一、问责方式缺乏科学性、问责程序缺乏规范性以及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问责主体上需要规范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在问责方式上要注重问责的实际效果,科学确定问责事由;在问责程序上需要进一步规范问责过程,保障程序公正;在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方面应实行严格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防止“带病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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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机制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机制指的是在行政问责中承担责任的官员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制度组成的规范系统。目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以政策为导向,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机制。本文指出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机制有助于行政问责制落到实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同时也反映了政治理念和制度的理性。基于此,要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期限、程序、相关制度等方面构建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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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肇始于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此后,全国各地掀起了行政问责的“风暴”。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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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把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概括为:建立国家政治责任追究机制。用法定的问责程序保证问责的公开公正.将道德规范以立法形式寓于责任追究机制中,政府官员问责制的问责客体和问责事由比较固定。对我国的启示是:建设新型“问责文化”,完善其文化支撑;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完善其法制支撑;增强人大刚性问责力度。完善其权力支撑:推进行政机关的管理创新。完善其管理支撑: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完善其参与支撑。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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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认识,只要做了官就成终身制了,而且是只会上而不会下,但是,“官员问责制”的出台给这些为官者可以说是敲了一记警钟,如果在其住不谋其政,稍有疏忽或者权不为民所用都会立即下马,所以这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创举。本文从官员问责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从它现阶段遇到的困境、解决的途径以及构建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官员问责制度化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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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是使我国吏治进入"能上能下"有效运行的官员复出机制,目前却面临着非公开化、非责任化、非透明化、社会认同度低的困境。因此,有效解决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完善问责的基础,明晰官员的职责和构建相应问责程序;转变问责的模式,变"权力问责"为"制度问责";建立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使体制外的"权利问责"与体制内的"权力问责"、"制度问责"形成完整体系;建立多元化的问责主体,提高官员复出的社会认同度是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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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非典开始,我国行政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纷纷出台问责办法,使官员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与此同时,各地“问责官员”频频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透明,使人们对问责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产生怀疑。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制特别是“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已成为摆在各级党委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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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构及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官员问责制在启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在实践操作层面,惩治了一批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官员,给各级各类官员极大的震撼,对传统的“无过便是功”的为官之道以巨大冲击;在制度层面,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官员的问责制度,使官员问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轨道。由于问责制度尚处在草创阶段,权责不清,问责标准不明,问责主要局限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力度不够,在问责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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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永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3):150-156
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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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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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一年间,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批官员因为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这一次被问责的官员涉及的层级之高、波及范围之广、处理速度之快在中国的官员问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官员问责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2008年发生的一系列官员问责事件,结合国外问责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本文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进行分析,探求我国官员问责如何由风暴型向程序化、制度化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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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经历了一个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再由制度问责趋向法治问责即问责法治化的过程。问责法治化不等于问责制度化,问责制度化是问责法治化的一种表象。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和完善反腐倡廉机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应包括公众参与、规范统一、程序公正、权责一致、救济有力五个方面,其中公众参与理念是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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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和情理上讲,被问责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若被问责官员在被问责后不久即复出就是问题.本文认为,针对被问责官员草率复出的问题,应完善我国的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加强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这不仅有利于消解公众对行政问责的信用危机,对被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克服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草率性和随意性,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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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兼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我国行政问责立法,加强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进程中还存在泛化、滥化与简单化现象,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行政问责制,其应当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后果等方面作出限制。也只有建立此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绝不能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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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官员问责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报道,官员问责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行政生活中的惯例,现代化的官员问责制似乎已经呼之欲出。针对这种现象,本文试图对照行政法学职责理论和国际上的问责制度的实践,对我国建设中的官员问责制度及其运行环境两个方面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本文最后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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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专章涉及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他要求“研究行政问责立法相关问题”。近年来,各地行政问责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在实际操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