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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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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调解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已经成为了现今法院处理各种纠纷重要原则。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省时、省力,风险小的优势,又具有滞后性、无明确操作规定的弊端。本文指出鉴于调解的优势,加大调节力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调解制度中"以调代判"、"调审合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然而我国调解制度的问题远不止于其表面之程序设置。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体地位的漠视。以棚濑孝雄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提出了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和决定型纠纷解决路径的概念。这一组概念的提出对我国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这一宏观角度出发,结合"程序保障说"理论和我国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构建我国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应从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内部关系、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外部关联、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的优势和缺陷以及在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中关键性人物"中间人"的职能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也不能片面强调及时判决而忽视调解工作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申诉上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和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收到最佳办案效果。湖北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注重调解较早。2000年初,省高院党组针对民商事案件上诉、上访、申诉问题突出的状况,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革审判方式,提出了民事审判要注重调解、执行工作要注重和解的办案要求。六年来,全省法院十分注重诉讼调…  相似文献   

5.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形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一、以服务大局为政治责任,深刻认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  相似文献   

6.
调解和判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二者对于民事纠纷的合理、合法、快速解决和当事人权利之充分保障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准确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之民事审判方针的关键在于,必须充分认识法院调解中的当事人自治性这一本质属性并以此为基点开展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7.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目标和要求决定了审判工作必须能够真正解决纠纷,定分止争,而非办结案件。这就要求案件审理的结果要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这也是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只有实现了"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才能实现和谐。实现"案结事了",要努力在机制上下功夫,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努力争取。  相似文献   

8.
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地处丘陵地带的江西省大余县,虽然地偏人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来,社会和谐稳定形势也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问题,大余县人民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出立案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和延伸调解职能的"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初步形成了链条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五调互动",无缝衔接"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审判执行全过  相似文献   

10.
刘聪 《人民调解》2021,(3):28-30
2020年4月,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法院指导成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新泰市涉诉纠纷调委会聘请十余名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进驻,创新"算账"调解方式,为当事人算好感情账、信誉账、时间账、经济账、风险账"五笔账",融法理情于一体开展调解工作,有力提升了案件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性和基础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有很多讨论,却很少有人论及该项制度在法官职业思维的内心确认中是如何运行的这一本质问题。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实证研究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从法官裁判的内心推演更微观地再现诉讼调解的  相似文献   

12.
唐力 《现代法学》2012,34(3):86-9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调审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协调程序运行,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调审应适当"分离",适度强化调解的"强制性",建立诉讼中"调解合意"的诱导机制。  相似文献   

13.
李伟 《人民调解》2013,(8):11-13
连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东城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她先后获得司法部"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十大人民调解员"、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东城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14.
章贤 《人民调解》2013,(2):21-22
上海市闸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通过强化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深入矛盾难点领域,多措并举化解医患纠纷,成效明显。据统计,医调委自2011年8月成立至今,共受理医患纠纷261件,调解化解成功159件,调解成功率60.92%,制作调解协议书94份,涉及金额517.09万元。一、强化医调委自身建设一是充实队伍。为医调委配备了既懂法律又熟悉医疗工作、  相似文献   

15.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司法局在全市348个村(居)、社区建立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陪调"制度。"陪调员"通过自我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民营企业老板以及部分"调解能手"或懂法律、知民情、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志愿者担任。重大疑难纠纷"陪调"制度是"调解环节群众知晓、调解过程群众参与、协议履行群众监督"的新型工作模式。其工作职责是:协助  相似文献   

16.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7.
调解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从性质和效力不同的角度,调解可划分为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之为"东方之花".它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但笔者在办理一些民事案件中,常常遇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违法送达等问题.这一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产生诸多不适,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法院调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8.
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长江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张敏娟十分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被大家亲切地称为"张阿姨"。两年多来她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71起,调解成功率100%。她还立足调解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调解技巧,总结出了矛盾纠纷"调解十法"。  相似文献   

19.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20.
江苏省仪征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自2009年9月成立以来,积极创新思路,采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公正的调解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群众的广泛信任,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激化。——重大疑难纠纷采取"会诊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公正交调委在遇到疑难复杂纠纷时,请法院、公安和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市矛调中心)等单位参与"会诊",充分发挥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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