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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王某系安徽某县塑料厂厂长,长期在北京推销塑料制品。1995年8月10日上午,汪某在商场联系业务时,北京某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三人来到汪某所在的商场,让汪在一张空白的传票上签字,用手铐将汪带到派出所,汪本反抗。汪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讯问汪是否骗了人家的钱财,汪否认。民警和联防队员用警棍殴打汪。其间汪要求小便,被拒绝,汪无奈就在被讯问地小便。民警迫汪脱下衣服,联防队员用脚踩着衣服将地上的尿擦干。直到第二天中午,才允许汪吃喝。8月11日上午11时,民警告知汪某,传唤结束,将汪放走。当汪走出派出所不到10米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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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正在部署国庆节地方安保工作的黑龙江省肇东市涝洲第二派出所,接到该镇丰收村两渔民报警,称其在该镇安全村干渠里下网嫡鱼时,拾到一枚炮弹,出于好奇,就将炮弹拿回家,引起村民惶恐,请求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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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公款 7万元而被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仍然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还,如此三次仍无终审判决。汪某继续关押。 本案涉及的问题:当上下两级法院对证据认识不一致时,二审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汪某“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称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一个问题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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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在一商场成在专柜看中了一件皮上衣,遂提出试一试的要求,服务员张某即拿着那件皮上衣指示汪某来到穿衣镜前,汪某把自容的上衣脱掉放在就近的一个挂衣架上。江试完衣服,觉得很合适,决定购买,双方以850元的价格成交。当汪某到搓衣架前拿上衣准备付款时,发现装在上衣内侧口袋里的1000多元现金不翼而飞。当时正值年关时期,买衣服的顾客较多,汪某、张某均没有发现是谁偷走了钱。汪某逐要求商场赔偿所丢钱财,商场则称此事与其无关,拒绝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引起诉讼。本案是关于在商场试衣服丢失钱财责任谁负的问题,对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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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汪某暂时分居。汪某与个体户刘某关系暧昧,后来发生了两性关系。赵某听说后很不满,与朋友邓某、冯某预谋。想以汪某和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刘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来到汪某暂住地。巧遇刘某在此闲谈。赵某欲将刘某带出房间,刘某不从,三人就以拳脚、砍刀、钢管等对刘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汪某住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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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曾经是全局最差派出所的高陵县公安局通远派出所,2001年各项工作却取得了骄人的战绩,迎来了五喜临门:先后荣获西安市公安局"人民满意派出所"、团县委"青年文明号",团市委、市公安局"青少年维权岗",县委、县政府"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县公安局"先进单位"五项殊荣,他们究竟采取了什么魔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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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四百元价格,从赵某(已判刑)手中收买赵暂时收留的精神病妇女汪某(丧失性自卫能力)为“妻”;至同年10月12日汪某被解救期间.李某对外宣称汪某是自己妻子,与汪某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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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存在着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汪某与马某之间是合同纠纷的关系;而方某分别与汪某和马某之间是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汪某与马某之间的纠纷系租赁合同纠纷。汪某与马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方某的失火行为导致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汪某和马某对此均无过错,即汪某和马莱对该合同的终止均不承担责任,故应依照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立汪某与马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汪某应按其实际使用马某房屋时间计付房租,即承担八个月的房屋租金州m元。而马某则应返还汪某已支付但未实际使用的四个月的房屋租金2000元。至于马某多交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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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想举一个虹口公安分局吴淞路派出所依靠群众,在一个多小时内破获了一件反动标语案的例子,来说明政法工作者的思想解放问题。六月十五日晨七时左右,在虹口区北海宁路75号和81号后门,发现有两条反动标语。当地居民发现后,向吴淞路派出所作了报告。按照过去有些同志的做法:去现场拍一张照,悄悄地擦去,然后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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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三妙乡汪某会一手木工活,梅城镇刘某从事装修业务。2002年二人都在北京打工,刘某从北京某公司承揽到一笔装修业务,将木工活分包给了汪某。汪某就带着几个同乡干了起来,干完双方结算,刘某应付汪某工资款16400元,付了9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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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99年11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将割盗的铁路通信线交由汪某销赃得款105元,作三人吃喝花用。两天后,刘某、吴某在汪某家里商量再去偷铜质电话线,汪某提出随同一块去,刘某阻止他说:你不要去了,在家等我们,我们偷回来你还要负责去卖掉。并要汪某准备4只蛇皮口袋装电话线。(未讲明去哪儿偷电话线,汪某也未问)。当晚刘、吴就睡在汪某家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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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至2004年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27亿余元。2005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0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05年11月,公诉机关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汪某,认为被告人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