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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户的目的,即入户抢劫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且是否限定为入户时仅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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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我国刑法的行为客观主义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多次抢劫”并非纯正的情节加重构成,其实质是抢劫的同种数罪,只是立法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构成的情节予以规定。因此,“多次抢劫” 仅限于“多次基本抢劫”的既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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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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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在这八种情节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是其中的第六项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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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行为应当发生在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实际承载多数乘客;"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是公然实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行为人对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还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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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穴二雪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既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治安状况的关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刑法功能的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转化型抢劫是否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转化型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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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研究的余地.我国刑法把事后抢劫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但在未作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事后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事后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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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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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包含抢劫对象这没什么争议,但是否还包括抢劫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条件地包括抢劫对象和第三人,对"有条件"的判断应当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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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型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犯罪中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形态,一直是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将"入户抢劫"划分为预谋型和转化型两种类型,分别对预谋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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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再次抢劫,后因行迹可疑被盘问,行为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认了第二次抢劫犯罪事实。虽然行为人主动供认的抢劫事实与第一次抢劫属同一类犯罪,但基于其取保候审时该犯罪事实尚未发生,行为人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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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也就是高铭暄同志所讲的抢劫中故意杀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的问题。例如,为了抢劫财物而故意杀死被害人,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抢劫致人死亡定一罪呢?还是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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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更加准确的定性、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以及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等十一个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必将对指导审判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意见》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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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的“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入”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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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A市甲区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1万元(以下简称“第一起抢劫事实”)。同年9月,马某某在A市乙区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害人闫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万元(以下简称“第二起抢劫事实”)。乙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闫某某报案后,对闫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并将马某某抓获。在案件侦查起诉直至法庭审理终结,马某某仅供述第二起抢劫事实,未供述第一起抢劫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