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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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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是西方学者在犯罪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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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25-33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有其各自独立的价值。在立法的犯罪化趋势不可逆转之际,对某种危害性行为的入罪与设刑、定性与定量必须探寻最为适当的设置模式。目前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进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学说对于犯罪构成、刑法解释的方法等问题,可谓百花齐放、聚讼纷纭,亟需创建合理的司法技术规则,并以严密的推断及论证过程确立司法规则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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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衣家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6):63-68
非犯罪化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主题方向之一,它代表着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的当代价值追求。实现非犯罪化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的途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在实践非犯罪化的政策上应以司法途径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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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但此类问题皆以赌博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为大前提。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基本理念上,我国刑法应选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同时兼顾犯罪化的立场;在赌博罪的犯罪化之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犯罪化的选择;在普通赌博罪之犯罪化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非犯罪化的立场,不宜增设普通赌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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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当前刑事政策的两极选择,随着国际社会人权呼声的日益高涨和刑法谦抑性理论的深入影响,非犯罪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我国的国情决定目前我们只能坚持以犯罪化为主的道路,辩证地结合非犯罪化的合理因素,不断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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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86-92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导致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研究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广义上理解,非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刑法立法模式决定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我国当前非犯罪化的主要路径。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它包括侦查阶段的非犯罪化、起诉阶段的非犯罪化和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每个阶段的非犯罪化其具体实现方式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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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7-26
《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中存在刑法介入早期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方向问题,值得研究。无论是否赞同风险刑法理论,都应该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当将刑法介入早期化控制在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后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类型之内。不应普遍降低乃至取消入罪标准而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大规模犯罪化,但应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危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危害比较严重情形进行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不能完全否定实行犯罪化的必要性,但应当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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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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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人以为本的社会系统中,刑法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其政策定位必须与社会政策保持应有的良好的衔接;刑法的触角不宜伸得太长,其出入罪机制及其向度必须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基本标志、判断标准和生存规则。虽然和谐社会的建构最终需要从源头上协调各种冲突,刑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是,深入研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对于有效协调刑法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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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种备受社会关注的民生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三个理念。一是要坚持风险刑法理念,从关注实害向关注危险转化,在具体认定时要注意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风险预见性的审查。二是要坚持行政刑法理念,注重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正确理解补充规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意义。三是要坚持有限刑法理念,合理发挥刑法制裁效果,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上注意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在此罪与彼罪区分上注意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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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5):30-36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研究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法的进步和完善应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维模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是探讨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可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活化传统容隐制度;二是强化“但书”的出罪机能;三是增设正当化事由:四是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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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与行政犯的类型划分已成为犯罪分类中的一个固定范武,如何在认知行政犯之本质的基础上设置行政犯的犯罪模式,这就不仅关系到刑法的控制效果,而且还关系到刑法的科学发展.作为"先抑后扬"的二元化犯罪模式,不仅能够满足刑法上设置行政犯之目的诉求,而且较好地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因而是行政犯之犯罪模式的理性选择.所以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适当扩展二元化犯罪模式的存在范围,具体可以考虑在纯正的贪利性行政犯中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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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规定协调性、犯罪中止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非犯罪化思潮等方面考察,指出预备阶段的中止应该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