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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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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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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是以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质押,其属于我国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重要部分,该种权利质押能很好的处理动产质押原则与担保制度功能的冲突。然而当前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建立科学完善的商标权抵押制度,这就必然要改进优化评估规范、强化立法的操作性、减少质押风险等以促进其对社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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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生的权利质押——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活动的多元化,权利质押也应运而生。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权利质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权利质押的种类进行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他适于质押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收益权质押类型,如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权等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本文旨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对新生的基础建设(含国家重点工程)收益权权利质押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权利质押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形态《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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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标的,《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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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质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银行对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具有质押权的质疑、银行对提单留置权的取得与实行 ,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有效地保护银行的提单质押权等方面论述了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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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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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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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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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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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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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既来自理论研究的不完备,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类权利质押的性质定位不准确;也来自管理理念的陈旧落后,具体表现为未把握好效率和安全的平衡。解决的方法一是从"占有理论"和"优先权"方面对其进行弥补,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抵押的权能;二是从统一登记平台、实行形式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登记事项着手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制。这两方面努力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向具有私法性质的"公示"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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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