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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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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信托的原意是信托委托和受托,即受托人接受他人的信托与委托,按契确定的委托人的意志,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和经济事务,为受益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投资基金正是…  相似文献   

2.
略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基金。考察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  相似文献   

3.
按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基础设立,投资人是基金的受益人,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以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人作为股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投资公司,基金投资均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是发展公司型基金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吸取了1929年经济大恐慌中投资基金业全面崩溃的教训,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和抑制不当行为为宗旨.强化了投资公司董事的义务.为美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  相似文献   

4.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5.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已成为我国金融法发展的焦点之一,同时,我国已开始发行开放式基金。这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投资基金法理构造进行剖析从而选择适合我国的方案。本文拟对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应选择模式并展望基金发展。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其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交易业务的实体”,或从事该类业务且其40%以上资产由“投资证券”组成的实体。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信托、合伙…  相似文献   

7.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与受益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首先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是公众潜在投资热情和实际投资能力相矛盾的产物,20世纪发展于美国。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1987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快速孕育的过程,至今已有相当规模。但至今,仍无任何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①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Corporate type)与契约型(Contractualtype)两类。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学者多主张我国应以发展契约型为主。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采用信托契约把受益人(投资者)、经理人(…  相似文献   

8.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虽就投资基金事务存在一些零星的地方性规定,但仍缺乏规范性及统一性,且据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获悉:投资基金券不在其规范之列。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立法刻不容缓。一、基金立法中心:管理人责任主义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诸多主体中,立法的重心应在何处?我认为,基金立法应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总原则下,以诸多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主义条款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它有利于明确立法的重心。在基金法律关…  相似文献   

10.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的信托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信托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是财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将财产在一定期间内转移给另一人(即受托人),后者据此为另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个人、群体或非人客体)依某一特定目的或几个目的而持有、管理或运营该财产。它具有下列特征:  相似文献   

12.
李昱  王彬 《经济与法》2002,(8):10-11
契约型投资基金包括三方法律主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基金托管人在这三方主体中的法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对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重要利益,而间接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15.
李勋 《行政与法》2008,(2):106-111
对冲基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对冲基金的活动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依据对冲基金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冲基金的法律形式,即对冲基金存在的法律形态。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对冲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舍伙型三种,且各个对冲基金的具体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也各异,然而,所有对冲基金的法律运作程序和运作模式基本相同。就其性质而言,对冲基金属于信托,但又是信托发展的新层次。  相似文献   

16.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许剑宇 《研究生法学》2007,22(6):102-109
股份表决权信托是由信托衍生的制度,因而要想揭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面纱,信托的定义是需要首先明确的。《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第二条作了如下描述:“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意味着一种由一个人,即委托人,在身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刍议卢少杰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通过发行投资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汇集不特定多数且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各类分散组合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收益凭证持有人。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信...  相似文献   

19.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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