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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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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医鉴定人不出庭、不愿意或不敢出庭参加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现就有关问题作一浅析。1法医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1.1法官过于相信鉴定意见实践中,许多法官过于"迷信"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对鉴定意见未加严格审查或者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要求行使质证的  相似文献   

2.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是当今诉讼改革的主要方向,案件庭审实质化是诉讼改革的主要目标,在此背景下,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将会实质化、常态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了保障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规则。法医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要求法医鉴定人在出庭时履行相关义务:尊重法庭、如实回答提问、释明鉴定意见。当前法医参加庭审质证中存在法医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与包括专家辅助人在内的其他专家证据形式的冲突等问题。为此,笔者向法医鉴定人提出三点建议: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加强修炼,提高法律知识;注重实践,强化表达能力。  相似文献   

3.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通常在"有鉴定必要时"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席庭审,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接受质证,但是法官并不完全受制于鉴定意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属于职权型启动,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保障不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意见难以在庭审时接受充分质证,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缺乏统一的规则。应当加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职权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义务,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并规范法官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而确立了事实认定的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而非鉴定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却无法真正得到司法人员的回应。鉴定意见的质证有效性不仅有赖于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更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员的专业性意见。鉴定意见的采信必须以法官的心证公开原则为保障。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以案件具备其出庭必要性为前提,在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如若忽视质证效果而一味强调鉴定人出庭,无异于叶公好龙。深刻洞察制约鉴定人出庭之因素,理性评估出庭作证之效果,客观认识质证功能虚化之成因,才能有助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科学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相似文献   

8.
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保证审判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鉴定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在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辩护双方无法就专业性的问题进行质证,因此难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审判公正也难以保障.对此,笔者将对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为强化鉴定意见质证,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加大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明确拒不出庭的后果,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加强鉴定意见质证。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实施的效果值得研究。鉴定人出庭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有必要出庭”情形的模糊表述造成实践做法不一。鉴定人出庭时控辩质证水平有所提高,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无法对话影响质证效果。鉴定人出庭的成本较大,出庭费用无保障,影响其积极性。应克服专家证人制度移植的张力,重视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效果,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庭审中心变革为契机推动鉴定制度完善,降低鉴定人出庭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相似文献   

10.
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1])把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且规定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须经过法庭质证,同时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1])的上述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鉴定意见,特别是如何通过庭审的诉讼活动,保障鉴定意见正确地得以采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为此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相应的表达,是鉴定人接受质证必须要面对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1.
当前,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尽完善,影响了庭审质证功能的发挥。由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庭前听证,能够有效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同时也能有效减轻审判执行人员工作量、提高审判效率。一、庭审质证效能发挥的不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庭审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13.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直接影响法官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应从明确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义务,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以及加强鉴定人出庭的人身权利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出庭费用收取制度等方式,构建鉴定人不出庭质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种科学问题、技术证据、鉴定意见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而难以判断,在此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英美法系有专家证人制度,存在完善的以交叉询问为主的专家证人出庭质证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诉讼辅助人制度,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出庭质证规则,但是有完善的鉴定人出庭质证规则。我国当前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准用证人出庭质证规则。不过目前缺乏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且简单直接适用也存在问题,同时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质证规则。对此笔者提出构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窦淑霞 《法学杂志》2018,(2):108-123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两种出庭情形:与鉴定人进行质证;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两种情形不仅在事实认定中承担着本证与反证的不同功能,其意见效力、法官采信的逻辑亦有差别。目前,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更加弱化其效力,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采信专家意见时难以操作。因此,赋予专家辅助人合法的诉讼地位和法定证据效力,并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条件、资质要求、意见属性、法院审查标准等方面予以规定,不仅完善立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显著改变,鉴定人不出庭和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从宏观上看是诉讼制度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是鉴定意见质证本身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在宏观上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在微观上应建立异议和关键鉴定意见强制出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后果,规范质证规则和内容,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8.
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9.
1价格鉴证人员要提升出庭质证和法庭质询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对价格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诉讼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质询作了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价格鉴定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将来出庭作证或者是接受法庭质询的机会越来越多. 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是口一个价格鉴定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出庭质证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庭质询意识,随时做好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工作审查的思想准备. 针对大多数价格鉴定人员缺乏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经历、经验的实际,模拟演练是快速提升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能力的较好途径,设置模拟法庭,采取模拟法庭人员、诉讼人员、律师或相关专家身份,对价格鉴定人员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审查要求提出相关问题,现场作答,从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应对质询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逐一进行演练,能够较快提升了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的工作能力.  相似文献   

20.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与修改,这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通过限制法院依职权直接选任鉴定人、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对异地鉴定人出庭质证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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