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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是生活中通俗的称谓,在学术上常称为"喑哑人",我国刑法第十九条将之界定为"又聋又哑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更多的聋哑人开始走向社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聋哑人犯罪也日趋增多.由于法律对"又聋又哑"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且刑法未规定"又聋又哑的人"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而导致聋哑人认定多有争议.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以行为人持有的残疾证作为判断的依据.然而,办残疾证时进行的残疾鉴定,不具备与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明效力.本文作者通过1例聋哑人的司法鉴定,对其鉴定要点,尤其是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适用标准等进行分析,以其对同类案件的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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