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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单位犯罪也不能例外.应该在再次修订刑法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建议在<刑法>第87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的第2款:"对犯罪的单位,按照刑法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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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中以整节的篇幅对犯罪的追诉时效作了规定。追诉时效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的长短,是与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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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早期的国际犯罪追诉时效计算 ,由于缺乏国际刑法规范的明确规定 ,而不得已间接套用各缔约国国内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二战后 ,为防止战争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刑罚 ,有关国际刑法约章中首创了独立于各缔约国国内法并自成体系的追诉时效制度。时至今日 ,国际刑法规范中有关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日渐成熟 ,但是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却未及时跟进。同时 ,诸多国际犯罪虽然在国内刑事立法上已有所体现 ,但是与之相伴随的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配合却存在滞后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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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设置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未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设置进行明确的规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采取司法变通方式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但认识上和执法上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科学设置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单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犯罪分子自我改造的承认,达致特殊预防与普遍预防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对司法机关和单位各方的利益关系影响巨大,是司法机关能否启动司法程序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分水岭。而今,修订后刑法施行后所规定的第一个阶段的5年追诉时效期已过,第二个阶段的10年追诉时效期亦即将届满,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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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犯罪已过刑法第76条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惩罚那些蔑视法律尊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刑法第77条和78条又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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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对此一般没有问题。关于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后,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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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其中追诉时效为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规定。由于各国立法技术与环境不同 ,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差异较大。本文在比较有关国家刑法关于时效停止制度 (广义 )的基础上 ,较详细地研究了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广义 ) ,包括追诉时效的中止制度、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和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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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调整了18项个罪的自由刑以及9项个罪的财产刑。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并不意味着刑法一定要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配置保持一致或均衡。对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加重并不可取。相较无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是更优的立法选择。将集资诈骗罪的三档法定刑压缩为二档是囿于立法技术的无奈之举,原刑法规定的第三档量刑幅度并未被取消,而是并入修正后刑法规定第二档法定刑中。追诉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规定,应当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变化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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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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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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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8月19日《对〈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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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在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由此必然导致某些个案在追诉时效适用方面产生歧义,从而无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本丈试图通过分析司法解释[1997]5号存在的问题,使之完善后与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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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对时效的把握关系着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实体诉讼利益。新旧刑法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致时,应选择有利于犯罪人的法律确定追诉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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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许某丁、罗某坤滥用职权罪等案集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一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最长期限。追诉时效制度为国家公权力设定了时间上的界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的肆意行使提供了保障,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在刑法规范中明确设置了追诉时效制度。我国刑法典也不例外,该法典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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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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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八节以三个条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所谓追诉时效延长,即通常所说的不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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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刑法中的脱逃罪不属于连续犯和继续犯.且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之前.因此不能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基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之考量,脱逃罪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该罪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