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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7 毫秒
1.
作者指出,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走势已大大加强,而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正是其重要表现之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已被普遍采用。在分析评介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对这种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性,不能简单地理解,而应该看到大同之中有小异,在各国(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差异,对此应认真分析其原因与价值的所在,而不应把这一趋同化走势加以简单化。  相似文献   

2.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廖腾琼 《法制与经济》2013,(4):50-51,5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笔者拟从完善法律、登记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物权登记公证制度,完善物权登记公证行为。  相似文献   

7.
通常情况下,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就可以推翻这种推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确认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事实物权人提起请求确认不动产物权诉讼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8.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 (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相似文献   

10.
郑丽微 《法制与社会》2014,(26):248-249
《物权法》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首先阐明对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解,进而探讨这一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但《物权法》仍没有解决当前债务人肆意转移不动产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构建不动产交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姚欢庆 《中国法律》2008,(5):34-36,102-105
中国《物权法》第二章就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变动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仍然存在不少的争议和错误理解,本文力图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作一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2.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14.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与人权国际保护都是当代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全球性、长期性与政治性是二者的共同特征。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影响是多层次的,而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涉及国家安全、人道主义问题、发展权、健康权以及国际关系的调整等各个方面。中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应转变观念,从战略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国际合作,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发展权,并加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7.
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杨寅 《中国法学》2004,(2):37-45
公私法的区分在西方各国行政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当代社会生活的实际使得公私关系出现了胶着与合作的一面,这引发了公私法的交叉与汇合,并在行政法领域有诸多深刻表现,中国的实践也不例外。但从历史背景和法律现实上看,我们的理论并不充分,公私法的协调也差强人意。鉴此,应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公私合作,梳理公私法关系。这般背景给中国行政法及相关理念引来了新的任务与思考。  相似文献   

18.
左安磊 《时代法学》2014,12(5):90-107
独立公投作为民族自决原则的重要实践方式,在国家理论与国内法、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实践效果与时代需要等三个方面都有其充分的合法性及理论基础。考察国际法维度上的独立公投全球实践,分析62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87次独立公投,它们在公投时间、公投法律依据、公投结果、国际社会承认、公投国家或地区四个方面,呈现诸多特点。通过对独立公投机制的国际法理论检视,可以得出结论:独立公投的国际法基础应是原主权所有者的同意或违法阻却;民族自决原则下独立公投的行使主体应不限于"民族";独立公投的适用对象不应包括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之领土;国际社会应当促进独立公投从国际法进入国内法成为一项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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