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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农民工应当与城市职工平等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既然《劳动法》对适用的主体已规定的如此明确,既然《劳动法》并没有以身份区别劳动者,为何我们在适用《劳动法》时对来自农村的劳动者仍然区别对待?显然问题不在《劳动法》本身。《劳动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具体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宪法》中应享有的劳动方面的权利。《宪法》的规定中我们找不到以身份或地域划分劳动者的规定。我们在《宪法》中是以公民的概念规定相关的权益。《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利的规定,从1982年修订的《宪法》到2004年的《宪法》规定都是相同的。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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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是我国就业领域内存在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反性别歧视立法缺失,现有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且对于追究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缺陷。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行政机构,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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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前我国存在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应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立法,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外,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定禁止歧视的事由、保护范围、各种歧视的方式和判断标准、被告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受害人的救济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民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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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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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就业歧视"的问题日渐突出,现有的法律多是缺乏操作性的抽象性条款,很难有效规制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处于审议阶段的《就业促进法》在这一问题上也无明显进步,亟待我们在机构设置、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并同时着力提高公民的权利平等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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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公平既是宪法中公民教育公平在就业领域的延申,亦是劳动法中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应有之意。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毕业生就业情况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分析和研究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有助于我们深刻认知目前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被歧视现象,从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就业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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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就业歧视的问题日益严重,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这一问题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条款仍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亟待我们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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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建立了劳动者特质、用人单位行为和特质与行为关联性三要素的定义模式,初步确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对象;建立了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两权对立的分析框架,初步奠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依据;建立了旧的非法律调控手段与新的法律调控手段并存的制度结构,初步勾勒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手段。《劳动法》是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在当代的起源;它所揭示和规定的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规范生成逻辑,为追溯和评价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线索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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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年龄不属被劳动法禁止的歧视种类。据对1995年我国《劳动法》施行到2005年这11年期间30万份报刊广告招聘条件的统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40岁以上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差别排斥。年龄歧视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与现实差距最大的一个现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合理的年龄差别,严重限制、剥夺并影响到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消除这个普遍的、严重的歧视种类: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劳动就业促进法中增加禁止年龄歧视的种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制定反歧视法中明确把年龄歧视作为法律禁止的歧视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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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就业权在《就业促进法》中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及其排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权利,它既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劳动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对农民平等就业权进行立法保护,既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了农民平等就业权,但它在具体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涵盖农村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缺漏较多、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不匹配。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平等就业权,必须全面贯彻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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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是指被依法任命的和依照法律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司法行政人员。即依法享有并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管人犯及律师、公证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司法人员来说,树立、培养、提高与其职务相适应、相联系的特定公民意识,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人员首先是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宪法的这一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并且要认真地遵守和执行。首先是司法人员作为一个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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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就业促进法》看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权利,因而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程序。《就业促进法》实现了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该法第六十二条还原则规定了就业平等权的司法救济。但我国《劳动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与该原则不匹配,形成对该救济权的限制。因此应该通过扩大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改革我国传统诉权理论,确立利益主义诉权原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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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都有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却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囿于个体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劳动者常常求助无门.因此,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就显得极为迫切.而我国现行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现行法律中及法学理论界的研究中却没有一个关于就业歧视的统一的概念.基于此,本文从就业歧视的基础理论入手,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就业歧视的定义,全面探讨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定义、特征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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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歧视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高等学校实施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几年中,恰逢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与再就业工程,国家机关精简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裁员的人事制度改革.各地为了缓解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本地就业市场的压力,制定规范性文件设置毕业院校、学习专业、英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和入学前生源地等条件的方式来限制这部分就业群体.然而,这些限制措施与宪法劳动权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相抵触.分析和研究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助于我们认识目前劳动就业中普遍存在的歧视劳动者的现象,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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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无论是我国的决策层还是学界,其主流观点几乎都认可这一事实:我国已经具备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的最佳时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是我国反就业歧视事业的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把反就业歧视领域中许多深层次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吗?《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我国应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就业歧视定义模式?我国应如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应如何设计?我国应如何建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上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设计者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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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几部宪法都有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在公民政治权利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管理国家的权利。彭真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