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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新闻报导侵权中的过错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依照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自身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记者若明知其报道与事实不符,发表后会给他人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造成损害,而仍希望或听任  相似文献   

2.
一、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及其种类(一)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技术秘密侵权指的是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使用、转让、公开权利人所持有的技术秘密,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技术秘密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权利人权利合法。一方面被侵害的技术权益必须是技术秘密或含有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存在是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另一方面权利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技术秘密,包括自行研制、委托合作、开发、合同转让等。2.行为人主现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处于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时一般基于故意,过失亦可…  相似文献   

3.
故意侵权必须从过错责任和过失侵权的阴影中走出,描绘独立的法律图景。从意思责任属性出发,故意的认识中应当包含违法性意识。故意侵权的判定应以行为人自身为参照系,遵循主观标准。有别于过失侵权,对故意侵权应放宽责任构成之判定标准,在赔偿范围上实行加重,使行为人承担实质侵权责任,并应通过列举,将违背善良风俗致害行为、诈欺性服务、诱引违约、恶意侵害等故意侵权常见类型有效纳入理论体系当中。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5.
侵权法中的过错被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法对这两种过错形成的划分是基于一种对人的行为主观评判的态度,但这种评判在侵权法中却又是不彻底的,划分了故意和过失,最后却并不认真地将故意和过失归为不同的责任,仅笼统地称行为主观有过错,这样对于故意和过失引发责任的机理就被忽略了,而实际上,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引发的责任机理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6.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 “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大陆的侵权行为法应禁止以过失代过错之混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和过失合称过错,故意和过失构成过错的两种也是全部的表现形态,但故意是故意,过失是过失,过错是过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使用.因为各种原因而把故意包括在过失中,把过错翻译为或者另称为过失,以过失代过错而混用,都是不准确而应予以纠正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9.
刑法上之罪过和民法上之过错,作为不同部门法归责原则之核心,虽都关涉行为人的内心状态,但基于刑民法之不同任务及不同归责理念,两者有着显著的实质性区别。在罪过和过错的评价基点、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度、过失的范围及被害人过失等问题上,两种部门法给出了不同的解说。  相似文献   

10.
阳庚德 《政法论坛》2013,(1):99-106
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内涵,故意侵权法只须关注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即可。因此,从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权法应当为人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由于权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诸多差异,加上过失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保护,也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过失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绝对权。从立法技术而言,应当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观状态为根据,将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细化为故意侵权一般条款和过失侵权一般条款,故意侵权条款采法国的概括规定模式较好;过失侵权条款采德国的列举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1.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目的并非是为了简单对号入座,而是在排除了责任阻却的前提下,明确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防止司法走向能动主义极端。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过错标准是网络侵权的核心,过错标准的记述性和规范性能够客观地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网络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一般故意和实际恶意。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迟延置被侵权人于扩大损害风险的境地。风险是否被激发,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在无过错与过失之间变化。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中国法学》2016,(4):179-197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3.
叶名怡 《北方法学》2013,7(4):55-66
法国法上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大过失、不可原谅之过失以及故意或欺诈性过错。重大过失主要意义在于部分场合下排除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不可原谅之过失主要适用于劳动事故及职业病、运输损害、交通事故领域,用以加重行为人责任或削减受害人权利;故意或欺诈性过错之意义在于一般性地排除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三种过错的识别,从侧重客观因素的考察到侧重主观因素的考察。基于法国法的相关经验,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均有值得检讨之处。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受托人信托义务之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适宜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有必要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鉴定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就其难以判断的会计师事务所过错问题委托由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过错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在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  相似文献   

15.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医疗过失的概念及其法律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也是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院(医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按照民法理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因为医疗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在怠于行使职责或履行应尽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从心理上讲主要  相似文献   

17.
叶名怡 《时代法学》2007,5(1):69-78
不法性不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由过错要件吸收。过错本质上为主观范畴,但其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化。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法律应慎重处理二者冲突的情形。名誉权侵权中应区分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和被报道对象而作具体分析。其中,过错具有独特含义:就故意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对该言论的虚假性明知或对其真假完全的漠不关心;就过失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未尽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享有除真实性抗辩外的多种无过错抗辩。  相似文献   

18.
注意义务是行为人为避免危害他人的结果发生而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行为为过错的考察对象,以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为判断依据,通过在诉讼案件中视具体情形认定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设置宽严不同的注意标准调节过失的成立,以适应保障行为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的平衡。注意义务的过错分析方法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丰富及变化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客观过错的建立、法定义务的补充、侵权归责原则的整合以及过错标准体系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0.
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凡基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而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予他人,此为自明之理.[2]其法理背景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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