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在国务院最新政策的指导下,“三网融合”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与此同时,“三网融合”后将出现的著作权问题也扑面而来,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原本处在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两个权利,因为网络的融合而变得十分的尴尬。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馆息网路传播权”已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对“广播权”与“信息网路传播权”进行探讨,提出了重构这两个权利的方法与思路。  相似文献   

2.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3,31(1):150-159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3.
李菊丹 《知识产权》2010,20(2):23-30
表演者权是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加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表演者的表演直接作为"作品"赋以版权保护,出现这样差别的关键是两大法系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在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作一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作品独创性标准对表演者权保护模式的影响,以及表演者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并探讨中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6.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7.
乔生 《河北法学》2005,23(5):29-33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前夕修改颁布的《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但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及技术措施的规定则尚存犹豫与问题。  相似文献   

8.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相似文献   

9.
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梅术文 《法学》2012,(2):53-64
广播权是重要的传播权类型之一。"三网合一"背景下,《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限制的规范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属于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根据既有的时间表接收节目信息,具有"异地同时"传播的性质。它能够控制初始广播、附随性公开接收和同步转播等行为。虽然国际公约允许各国就广播权的限制进行规范,但是结合"三网合一"下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走向"一体化"的趋势,为广播组织利用广播权设定宽泛的法定许可规则不具有正义性和效益性。利用家庭装置进行的附随性公开接收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二次传播",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有线、卫星、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在不改变节目信号内容情况下的同步转播,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在征得初始广播机构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友 《科技与法律》2004,(2):36-38,35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 ,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复制权的内容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十分接近 ,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 ,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 ,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 ,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中国法学》2004,(4):15-2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13.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14.
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进步给广播组织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请求权基础规定不够完备,使得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和维权面临着授权依据不明、维权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致力于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加强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我国在《著作权法》修订中也应当兼顾国情与国际环境,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已有请求权基础范围、增加新的请求权基础并设定相应的限制,以期在保证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数字融合的大趋势下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如何对非交互式网络广播的行为进行侵权认定,如何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建立授权机制,是否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设立相关权的制度,成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发展业务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公开表演等权利的向公众传播权,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广播提供差异化的许可方案,暂不对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提供邻接权保护,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16.
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7.
刘银良 《法学》2018,(12):3-20
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广播权的范畴是一个有持续争议的重要问题,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有助于理解有关问题与探究其解决路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传统广播权,《版权条约》(WCT)将其扩展为综合广播权,不少国家的立法亦顺应该历史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案)赋予作者广播权,但其规定却直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传统广播权文本,从而使我国广播权制度自立法伊始就落后于时代。同时,在广播权法律适用中,研究者与裁判者多采取机械的法律解释规则。法律文本滞后和法律解释僵化是我国广播权范畴发生争议的根源,它们构成我国广播权制度的根本缺陷,导致其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本可诉诸广播权及相关权利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却引起持续争议。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再修订,广播权制度或将于近期转变为综合广播权制度,但此前的立法与司法教训却值得反思与吸取。  相似文献   

18.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19.
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0.
论信息网络条件下对广播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国际通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两个文件(WCT、WPPT)明确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对邻接权人规定了"专有权"这种较高的保护原则,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41条、第42条第5项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内容仍显单薄.建议在法律上明确广播节目的网络传输、复制、存储的性质定位;建立网络环境下对广播节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重视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对网络服务者ISP的侵权责任问题,一方面不能让其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它成为众矢之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