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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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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权内容和地位之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其最大特征在于 ,生命权客体———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根据这一特征 ,应对传统生命权理论进行检讨 ,重新设置不同于普通人格权保护的独立模型。这一模型从个人本位角度出发 ,认为生命权不包括支配权和请求权 ,而仅指生命维护权 ,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至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并非基于生命权产生 ,而应换从社会本位的视角 ,认为是基于近亲属的财产权或其与受害人的血缘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2.
陈年冰 《法学》2005,(6):53-59
物质性人格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具有各自内容的独立的物质性人格权。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源于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事实。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胎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规定。此外,某些具体侵害行为的界定问题,如侵害尸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对身体分离部分的侵害是否构成侵害身体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3.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生命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致人于死亡时,即构成侵害他人之生命权。在侵害生命权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其一,请求权人的范围问题,即哪些人可以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诉;其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内容,即客体范围问题;其三,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性问题。分别阐述如下。关于请求权人及损害赔偿之内容那种认为已经死亡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的观点,听起来不管有多么可笑,但却是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其主…  相似文献   

4.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5.
郝秀辉 《当代法学》2012,(1):119-125
空难致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类型。在空难致基础权益受损的地(水)面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际和国内立法采不同态度,其请求权基础通常是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格权等。空难致第三人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是一种"需证实的精神损害",索赔实践极其困难,有着非常严格的构成要件要求,英美法系将其作为独立的诉因,大陆法系则通常以身体健康权为请求路径。在空难致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对这种"可推知的损害赔偿"是广泛认可的,且通常以身份权益作为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但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差异较大。  相似文献   

6.
■ 导读之声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话,也构成民事侵权.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  相似文献   

7.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却是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多处对死亡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产生了“同命不同价”之议。本文拟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死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来源,最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是死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死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请求权最终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8.
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恺 《政法论丛》2004,(2):46-50
法律上设定某项权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 :一旦有人侵害了这项为法律保护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补救。我国传统民法中早已确定生命权为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 ,然而实质上权利人并不享有任何真正对应的救济。我国现行法对生命权受侵害时所支持的具体赔偿项与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现有赔偿项目的设定 ,实际上基于死者生前的健康权或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生 ,而非对死者本人的救济。本文尝试在对各项生命侵害人身赔偿项目分析的基础上揭示现有理论的失调性及基本因果关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9.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相似文献   

10.
王倩 《法制与社会》2014,(14):292-293
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准确适用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和第179条的体系关联。恢复原状是与赔偿损失并列的责任形式,其并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恢复原状规则具有价值指引功能,即在有体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如果能够修复,则应当尽可能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全面落实了这一精神。该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形式,能够发挥保护物权人的独特作用。在具体适用恢复原状规则时,还需要准确界分其与修理、重作、更换之间的关系,明确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关联,并对恢复原状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进行体系化分析。  相似文献   

12.
孙鹏 《法学论坛》2007,22(2):112-118
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却千差万别,植根于"同命同价"思维的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是对实质平等精神的背离,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  相似文献   

13.
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为办理死者丧事而支出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财产损害。现行丧葬费赔偿制度存在规范冲突、体系混乱、逻辑不自洽等缺陷,导致死者最后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赔偿实际损失理论和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丧葬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阶段性特征,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实际支付丧葬费者。实务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存在“定额主义”和“个性主义”两种赔偿模式,“个性主义”下的赔偿标准以实际支出为限。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丧葬费赔偿标准一律采“定额主义”赔偿模式,但这不仅违背填补损害原则,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和社会实效的考虑,单纯的“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应得到矫正,未来的立法应向“相对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发展。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同属支配权的请求权,但由于权利客体属性的差异而内容构成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属于救济手段权,但却分属于不同权利运行环节的请求权,具有互补性.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独立行使,又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行使.  相似文献   

15.
论人格权请求权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格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主要内容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预防和保全。在人格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上 ,其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属于聚合关系 ;与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17.
李炜 《人民司法》2011,(14):18-21
【裁判要旨】公交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了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三个法律关系.由此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乘客享有选择其一的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吴香香 《中外法学》2013,(3):598-617
我国《物权法》不仅承认了独立的占有保护,而且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本文以分析该损害赔偿规范的属性为切入点,检讨占有侵害是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侵害何种形式的占有得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占有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旨在论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系参引过失侵权规则。从法律效果与规范目的观察,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因为单纯占有无归属内容。有收益权限的占有人虽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得主张者实为“权利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须以权利的内容为断。换言之,单纯占有不受侵权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  相似文献   

20.
贡绍海 《山东审判》2003,19(3):64-6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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