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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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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司法为民,是当前最具时代色彩的司法话语,它指司法应当以人民为本。本文认为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相似文献   

3.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是与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相配套而存在的,其在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部分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再审制度却基本上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因为,无论是诉讼原理上还是运作程序中都存在着掣肘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指定再审的案件范围,赋予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法院以撤销原审裁判的权力,规定指定再审如需发回重审的,应当发回受指定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并对指定再审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才是完善指定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被指定再审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项诉讼权利。它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纠正错案,进行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请求上,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表现在大多数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词语: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相似文献   

5.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6.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7.
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要求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立即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尚需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启动该程序。这一做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无端地延长了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应予以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立即再审。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自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适用的程序。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而适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一个前置阶段。但这种做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悖谬,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故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刑事再审中只具有申诉权,无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文指出,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违"控审分离"原则,而未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资格将不利于对当事人相应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对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此次修改包含着对我国司法现状与现实国情的回应与无奈。由此对再审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未作考虑,尤其是过去和现在,理论和实务界对再审功能作专门性研究尚少,有的虽有论及但浅尝辄止寥寥数语,以致成为再审理论的待垦地,这也使当前的再审出现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相背离现象,导致过分地片面追求案件结果的社会评价,无限扩张纠错方式,无限放大监督功能的非程序形态发生,其后果则是以两审终审和裁判既判力的不确定性为代价,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以破坏民事诉讼整体结构为代价。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厘清再审功能的自在规律和与之存在的再审诉讼价值关系。故作者立足于对修改实施后审判监督司法现状的功能透视,以我国再审功能偏失的历史基础和再审之诉自在性功能及  相似文献   

12.
<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   

13.
一、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与我国司法政策相悖。应当予以取消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其原因:  相似文献   

14.
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的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程序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如何在最后一个关口贯彻落实司法和谐理念,运用诉讼调解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是落实司法和谐理念的重要一环。本文从再审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入手,针对再审调解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调解的公平性与实用性的关系;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诉讼调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如何构建再审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11月25日,"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论研讨会在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举办。省法院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出席研讨会并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建军主持研讨,省法院副院长李洪  相似文献   

16.
如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民事再审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借鉴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影响民事再审制度司法效益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从转变再审司法理念、明确并细化再审事由、严格限制再审启动主体、实行再审一次终局原则、强化再审审查力度等方面对如何提高民事再审司法效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进行了探索,希望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司法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由此导致三重并列的再审启动机制。因此,很有必要分析我国多重再审启动机制的产生根源,并试图建立一个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相适应的再审启动机制: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的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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