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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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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祎 《政治与法律》2006,(5):113-117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本文以我国《公证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公证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逐一进行解析,全面阐释了公证效力的基本内涵;揭示了我国公证效力制度设计理念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2.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也有人称之为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效力直观地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证效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公证效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越来越多地借助公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它的内容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充实。《公证法》专辟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以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公证权力的司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公证权力属性问题,司法部早在1994年下发的<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效力的复函>中就已经作了解释:"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份,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张艳 《法制与社会》2011,(35):282-283
司法制度中公证效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今天的社会民主、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可替代的地位。纵观我国发展现状,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在普遍提高,面对如此形式,我国的公证体制也要与社会、人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相适应,能够提供高品质.更快捷、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公正效力的含义、如何发挥公证效力的作用,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对公证效力作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的观点以供实践者参考。  相似文献   

5.
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伟 《中国司法》2007,(3):63-67
我国《公证法》颁布后,公证书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公证效力得以彰显。在公证效力中最强有力的效力当首推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由于过去在制度设计中的理论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和司法实践中的特殊的现实困难,该效力的有效实现受到了一定限制。要完全实现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就制度设计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客观的法理分析,将注意力集中到公证实践以及执行环节的法律问题的确实解决上来,使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通过解决基础性问题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6.
叶丹 《法制与社会》2016,(4):132-133
公证文书证明具备对法院裁定案件事实进行约束的效力,法院对公证文书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定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来说,则具备免证的法律效果。文章通过介绍公证文书概述,分析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对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案例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公证文书概述、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体现的如何完善和加强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7.
市场经济下的公证强制执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效力在公证理论和实践中始终是一个中心问题,也是公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市场经济下公证效力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吴勇 《中国司法》2008,(7):70-72
本文从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角度,阐述公证在证据规则中的特殊效力,结合分析现有公证效力争议救济途径,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主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切实维护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而公证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则是主要的公证效力之一。公证的准司法性质的集中体现,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是公证执行效力的唯一体现。所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与否,并最终决定着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然而,各地公证机关办理此类公证时掌握的条件和具体做法不尽一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以致证后出现各种  相似文献   

10.
薛凡 《中国公证》2006,(8):9-12
一、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的区分 “效力”一词,西方久负盛名的法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解析道:“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公证文书效力的钥匙。然而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效力时,有可能会发现,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其实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有些论者已经指出“公证效力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范畴,是同一事物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定性的反映。”  相似文献   

11.
面对裁量基准这一日益发展的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裁量基准究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拘束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内部的适用力,又将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延伸至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有合法、合理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活动也应予以尊重。为了裁量基准效力的实现,应该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12.
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公证错证纠纷已不鲜见,但因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尤使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化。本文从公证错证赔偿责任入手,分析指出公证错证赔偿应为民事赔偿;进而以公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依传统现代民事责任理论,对其过错责任作了学理分析,并结合域外各国的立法实战,提出了我国未来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责任人界定及错证责任的负担标准等,以期对公证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王妍 《北方法学》2010,4(6):71-79
在商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审查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在此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由原来的实质审查制转变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制,这虽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却为法官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商事登记证据效力的难题。法院为维护自身证据规则的统一,必然要面临形式审查状态下的商事登记的司法证据效力与商事登记公信效力冲突等问题。在以形式审查为主要审查制度的状态下,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应该以司法独立认定和司法认定独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或“自食其果”原则等确定商事登记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5.
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李若瀚 《时代法学》2012,10(5):91-100
冲突后阶段作为武装冲突的特殊阶段已为人们所认可,正义战争理论关于"战后正义"的讨论为"战后法"提供了理论来源。事实上,传统武装冲突法不能涵盖冲突后阶段的所有内容,当前武装冲突法中调整冲突后阶段关系的实体规则需要加以完善,"战后法"应作为其独立分支调整该阶段的特殊法律关系,以保障从冲突到和平的实现。此外,国际上处理冲突后重建问题的其他机制,如"联合国建设和平计划"、"保护的责任"等,也为"战后法"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实践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张治宇 《河北法学》2004,22(10):144-146
现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确定不合理,应采取以公定力、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和拘束力为基础的四分法架构; 其研究方法过于静态,存在“一刀切”弊端,脱离了实践,应从过程性的视角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发展进行动态地把握;其研究范围存在局限性,经验对象的选取上存在盲区,导致理论归纳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周延,应该将行政行为的司法效力也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来。  相似文献   

18.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先买权的性质分别为期待权、订约请求权和形成权。先买权的行使也具有阶段性,分为双方协商阶段和单方行使阶段。对我国先买权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世界两大公证体系的差别 ,实质上是不同国家对于公证制度功能预期的差异。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 ,必须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公证制度的现实基础出发 ,革除现行以大陆法系的独立、专职的强势公证组织形式与英美法系的弱势公证职能相搭配的体制弊端 ,通过公证立法 ,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 ,以实现其与强势公证组织形式的内在机制平衡和功能协调 ,赋予并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适度干预功能。  相似文献   

20.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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