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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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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流转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农地流转行为已经十分普遍,但是相关的法律却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试从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健全农地流转宏观微观调控、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保机制方面入手,探究我国农地流转的法治完善,助推农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
郭志京 《法学杂志》2024,(1):141-153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3.
试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原则和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必须坚持产权登记、公平、公正、公开、市场定价、土地使用管制等原则;同时,建立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须以明晰农地流转的产权关系、规范农地流转行为、从本地实际出发构建农地流转市场机制为切入点。  相似文献   

4.
近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林峰 《法制与社会》2011,(19):265-266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掀起了一股农地流转的热潮。我国学者也对农地流转这一现象做了深入研究,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研究成果的粗略汇总,梳理出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些主要问题及成因,并对我国学者提出的完善农地流转的对策做了详细概述。  相似文献   

5.
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建苏  赵欣 《河北法学》2005,23(9):135-140
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构想以物权立法来规范农地使用权及其流转,以促使农地使用权能够健康、有序地流转。  相似文献   

6.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农地经营制度是以农户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本体的,承包责任制虽是农地流转不可动摇的体制基础,但其初始设计与农地流转政策目标和现实运行机制之间存在偏差,反而制约了农地流转。因此,未来的中国农业必须构建一种更先进的生产制度。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必要性、存在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农地流转秩序化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农地流转现象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且大有发展之势。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大多数农地流转行为是自发的,表现出无序的特点。流转是市场的基本特质之一,但无序流转则蕴含有一种反市场的因素,如果放任自流,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将大大影响农地市场建构的进程,增加难度和成本。无论是从社会控制还是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秩序化都是整个农地管理的出发点和目标归宿。一、农地流转形式考察农地流转的实质是对以农地为载体的一系列权利的界定和再界定,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主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8.
家庭承包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家庭承包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和封闭性的缺陷,但从现实来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基础,根据中国国情和国外土地流转经验,可确定出租、抵押、转包、质押、转让、入股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但须对流转合同的受让人资格、流转土地的最小面积、土地使用用途等作限制。  相似文献   

9.
农地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农地流转制度的产生是农地制度变迁的必然产物,是需求性制度变迁基础之上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来看,农地流转有其存在的法律制度空间,但尚需在既定制度框架内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渐突出。本文拟就目前农地流转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农地流转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对农地转让的限制、对农地抵押的禁止、对农地入股内涵的界定不清以及流转价格形成制度的不完善,都越来越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法制框架下,农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债权性,这是由于立法者希望兼顾农用地的流转收益功能和保障功能所造成的。以农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为例进行分析可知,这种“兼顾”的结果是低效的,未能很好地实现立法的初衰,应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以及农村保障制度进行完善,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功能与保障功能得以协调。  相似文献   

13.
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目前河北省土地流转有明显的随意性,市场管理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困境,通过对河北农村的实际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历程,总结河北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突出问题,探寻适合河北省具体情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4.
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赵俊娟 《河北法学》2004,22(5):47-51
随着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延长 3 0年政策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 ,加快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从当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入手 ,分析出现的问题及其根源 ,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农地使用权流转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问题,现无基本法予以规范。现行的由家庭联产承包制初期延续下来的流转规则,存在封闭性、债权式等非市场化特征,其立法价值取向上具有向公平过度倾斜、牺牲效率的种种弊端,其所依存的是特定历史条件和经济、法律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开放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坚持登记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有偿原则,并对农地流转进行必要限制,以体现不动产物权社会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7.
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张凯 《行政与法》2002,(2):35-36
80年代初期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并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均分到户。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l、现行农地制度存在制度性的缺陷:①农地产权主体模糊;②人均分配,过于分散,难以优化配置;③流转无序,缺乏规范。2、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对策:①建立以村为基础,乡统筹的农地产权制度;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③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  相似文献   

18.
运用法学、政策学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我国长期以来农地制度形成及其运行的实践的总结和理论分析,认为农地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农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现阶段,<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指导和规则形成作用;阐述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叶建丰 《河北法学》2001,19(3):34-37
从称呼的混乱、性质的困惑、短期行为的诱发、农地流转的不畅等角度分析了现行农地制度的弊端 ,指出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 ,简要评析了几种改革思路 ,进而阐述了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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