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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是德治法治并举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是把握和贯彻德治法治并举方略的关键。通过分析法律与道德各自的优劣 ,阐明了法律与道德互补的可能性 ;从对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的分析中 ,得出“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和互补性是德治法治并举的理论基础”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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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从事实层面上看,正是“道德法律化”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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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 ,一直争论不休。仅强调“道德”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都是片面。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区别的 ,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道德与法律又是紧密联系的 ,它们共同作用于国家的治理 ,不可偏废。在国家治理中 ,德治是基础 ,法治是保障 ,且法治也是德治的保障 ;德治和法治又相互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 ,法治是德治的理性升华。我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治国中的作用 ,今年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将“以德治国”明确地提了出来 ,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党的又一项英明决策 ,是对邓小平理论关于治国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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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存在着“有我”与“无我”的语境差别,二者不可随意混淆。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证明,如果忽视语境差别而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便可能产生负面、消极的后果,甚至使道德与法律两败俱伤。道德话语若想实现向法律话语的转换,必须超越“有我之境”,即将特定的主体转换为一般主体,法律才能公平、公正,从而得到尊重和奉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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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特法律与道德的“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
1、法律与道德学说方面的两种对立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两个学派长期以来相互对峙而又经久不衰进行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两个学派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与道德的绝对联系论。和分析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绝对区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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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判决结果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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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说明了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但同时也会让人疑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罪与非罪的考虑因素之中是否渗透着对行为道德性的评价?法律能否强制执行道德?本文结合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对“夫妻黄碟”和“南京教授换偶”案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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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富林的道德强制理论在英国关于同性恋等问题的立法争议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对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批评。德富林的学说可以分为“崩溃理论”和“保守命题”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招致哈特和德沃金等学者的强烈批判。作为法律道德主义下的一种模式,道德强制理论极富启发性并对理论与实务都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以“崩溃理论”从根源上解释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另一方面以“保守命题”回答了对于道德信念如何具体地对法律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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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道德法律化”判决结果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其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尚需探讨。本文以许霆案为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阐明其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合法、独立、平等”的司法原则之核心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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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人权原意是指某种价值、道德观念,因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不同于法律,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本文与当代西方人权学说在人权是道德权利的解释上有原则区别。本文还对“天赋人权”一词的译名作了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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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是法哲学、法理学和中国政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实践哲学出发 ,分析了二者在人的生存实践、实践目的、方式上的同一性 ;西方在现代化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以及在螺旋式发展中二者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中国在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和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认为不能从纯粹理论层面 ,惟有从中国社会实践出发 ,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 ,才能找到二者相互关系契合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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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区分法律的调整范围与道德的调整范围的三个标准。不仅要以善良道德为标准审查法律,而且要以良法为标准审查道德。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为”缺乏法理依据。世界各个民族的古代社会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未分化的时期。西方逐步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促进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中国古代保持的法律与道德相混同的传统阻碍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应认真吸收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这一文明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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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的“出刑入利”到近现代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频繁互动的道德与法律之发展历程来看,同样作为维持社会秩序手段的道德与法律,它们在控制的领域上是部分重叠的。但它们之间在既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同时,又有着截然不同的出发点与调节方式。从道德与法律各自维持社会秩序的不同出发点,去把握二者间的互动,或许会对我们进一步明确道德与法律的各自特点,并充分发挥二者在社会规范意义方面的作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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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自我”单位变量与法律控制的需要量是成反比的,即道德的“自我”单位越小,法律控制的需要量就越大。人性中固有的道德走势为“小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需要更多的法律控制。某一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影响该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为“大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选择德治控制模式;西方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为“小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选择法治控制模式。中国传统社会所选择的德治控制模式及其文化依据中的道德走势与人性规律中的道德走势相反,并高于社会实有道德水平,因而德治控制模式的实效性较差;西方社会所选择的法治控制模式及其文化依据中的道德走势与人性规律中的道德走势相一致,并等于或低于社会实有道德水平,因而法治控制模式的实效性较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文化体系中的道德走势发生反向渐变,因而社会从对德治模式的选择逐渐转向对法治模式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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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思想领域中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课题。当时所谓“法治”,用法家自己的话说,就是“以法治国”(《管子·明法》、《韩非子·有度》)或“垂法而治”、“缘法而冶”(《商君书·壹言、君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