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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诉讼实践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 没有摆正商标行政与商标诉讼的关系商标行政与商标诉讼是两个性质不同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机制。商标行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实施登记、管理,处理商标行政违法行为,以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商品交易的安全。而商标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进行依法审理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维护法律保护的商品关系和经济秩序,保护商标专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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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程序中商标权发生转让,受让人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承继转让人评审地位时应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在广州电池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一案中,法院判决实质上填补了上述法律漏洞,认为: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商标发生转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职权变更评审当事人,通知受让人参与商标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以申请时的事实法律状态予以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申请人因转让引证商标而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商标评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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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商标评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监督与纠错、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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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二是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建立了以人民法院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体系;三是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从上到下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四是建立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了一套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中介服务机构;五是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的专利、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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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和功能相似性,行政管理,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利益驱动,法律规范尚存不足等。主要解决办法是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法律规范,加大不诚信成本;改革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商号检索系统和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加强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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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只能得到有限的保护。本文在对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缺憾及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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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胡泽恩,苏志刚对商标专用权实行有效保护,是设立商标专用权的根本目的,各国商际法律制度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规定部占有相当的篇幅,这足以说明,保护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用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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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价值取向——论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解决商标争议的根本依据。我国商标法较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法,并且具有浓厚的商标行政管理法特色,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偏重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性,较少体现公平,客观上使得商标抢注成风、不公平竞争泛滥、问题商标成灾,最终导致了整体效率的丧失。美国兰哈姆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其商标权取得制度建立在使用主义的基础上,并科学地引入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使其制度设计不断优化,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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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58-63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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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如同一个装水的"杯子",乐观派将其视为是半满,着力鼓噪如何将其另一半注满,新《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限额的提高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中国商标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原告对商标的主观估值和损害赔偿的预期并不高,司法满足度更低。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定标准过低,企图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限额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切实际的。商标赔偿是一个市场问题,其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交易和评估市场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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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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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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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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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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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适用需要妥善处理商标立法与司法、强保护与弱保护、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一般与特殊、形式与实质、历史与现实、共识与尝试等八个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商标司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把握这些关系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商标法的正确适用和商标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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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立法认识上的失误及疏忽 ,在规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实践当中造成不良后果。因此 ,如何规范地界定注册商标使用的内容是真正发挥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 ,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法律保障。在完善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制度方面 ,应凸现商标权这一民事权利的私权本质 ,围绕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及保护等方面作出科学规定 ,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