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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广告语具有可版权性的特点,表达量并非独创性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文字的简洁性恰好是独创性的表现;高度提炼后的表达,不能简单地归为思想的范畴。广告语及其组成片段具有识别功能,一旦获得第二含义,即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对广告语的侵犯关涉竞争秩序,运用一般条款进行商业伦理的判断,有利于保护广告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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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如同一个装水的"杯子",乐观派将其视为是半满,着力鼓噪如何将其另一半注满,新《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限额的提高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中国商标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原告对商标的主观估值和损害赔偿的预期并不高,司法满足度更低。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定标准过低,企图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限额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切实际的。商标赔偿是一个市场问题,其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交易和评估市场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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