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论对加害给付的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包括只对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和同时对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都造成损害的情况。其中,对固有利益的侵害产生责任竞合,而履行利益的侵害责任与固有利益的侵害责任之间则不存在责任竞合。因此,对加害给付的救济应区别考虑,综合适用多种救济方法和手段。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相似文献   

4.
刘颖玲 《法制与社会》2014,(18):272-273
作为一种典型侵权性违约行为,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等相对权的损害,还伴随有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精神利益等绝对权的损害,即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但是在加害给付中产生精神损害时,这种选择机制对其的保护便出现空缺,难以使债权人获得完全赔偿,因而,在加害给付产生精神损害的应予以契约性救济。  相似文献   

5.
加害给付,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交叉作用的边际问题。加害给付作为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产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一方面侵害了债权人依合同享有的期待利益,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定义务的违反,损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为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合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6.
徐晓峰 《法律科学》2004,22(1):56-73
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 ;另一方面 ,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 ,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 ,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 ,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关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多重责任说、竞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等诸多观点。本文提出 ,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加害给付行为 ,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8.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是保护固有利益的,违约责任是保护期待利益的。当固有利益与期待利益融为一体具有同一性时,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就发生竞合。  相似文献   

9.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被侵害人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不相同,但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请求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各国学者大体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有违我国民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旨,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比较,后者更为合理,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不致受到影响,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1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责任,在法律规定上对二者的性质有着明确的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出现竞合。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学术规模和理论体系。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及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2.
加害给付,这一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如何给受害者以公平的救济。本文试图从现代社会债务体系扩张这一大背景下重新审视责任竞合理论和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划分,为消除加害给付在理论上存在的悖论作一些尝试。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双向扩张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渐成常态.既有的各种竞合理论不仅未充分满足民法学的体系要求,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竞合理论应区分构成论与效果论两个层面.竞合分为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保护义务两种基本类型.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应采新法条竞合说,即不再依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依规范目的为标准,决定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同时依循《民法通则》中的统一民事责任制度,解决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方式的竞合问题.在立法上,减少竞合是值得追求的,然而只有全面剥夺合同法的保护功能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合同法》第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不仅不能实现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立法目的,还会架空法律对某些类型侵权责任的利益配置,因此在解释论上应予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4.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5.
陈坚 《法律适用》2012,(8):62-67
同解除的责任,涉及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被解除一方利益的保护。该种利益保护主要涉及到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利益要否得到保护,尚未履行部分的利益是否需要予以弥补的问题。《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合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责任,在法律规定上对二者的性质有着明确的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出现竞舍。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学术规模和理论体系。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及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叶名怡 《法学家》2015,(3):124-137,179
违约与侵权竞合主要有两类:加害给付型和违反保护义务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违反手段义务场合,违约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违反结果义务时,因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违约与侵权多数为严格责任,二者的归责与证明责任亦同。从损害赔偿范围看,二者均通过客观概率论配合法价值判断来限定因果关系,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文义解释,均得不出违约和侵权二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差异。另外,二者均采纳相同的责任缓和规则。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在竞合时两种责任差异极小,其竞合实益较为有限。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此规定看,《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究竟采用的是哪种学说?这对于准确把握《合同法》第122条的性质有重要意义。首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意味着肯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存在,因此没有采纳主张非竞合说的法条竞合说;其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两个请求权,即可以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主张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亦不同,因此,《合同法》亦没有采纳法条规范竞合说。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2条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当属无疑。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权,从而建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允许竞合原则。但是,由于合同法本身的实体法性质与特别法地位的制约、以及其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过于原则,对照责任竞合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的各种学说和争议,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明确。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一种竞合形式,而责任竞合还有其它种类,该规定并未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普遍原则规定。2该条的规定严格限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主要民事责任。前者系由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后者则在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利益。二者的分立早在罗马法中便得以确立。由于法律规则是对丰富多样的人类具体生活某一角度的抽象.因此同一生活事实就可能同时蕴含着侵权与违约的成分。这就产生了两种责任规范的竞相适用——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不过,在人类早期的法律中,实行的是责任非竞合制度,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侵权与违约两种责任规范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