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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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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害给付是合同违约的特殊形态,它保护的是当事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加害给付可以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加害给付的救济,我国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处理,但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加害给付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刘颖玲 《法制与社会》2014,(18):272-273
作为一种典型侵权性违约行为,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等相对权的损害,还伴随有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精神利益等绝对权的损害,即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但是在加害给付中产生精神损害时,这种选择机制对其的保护便出现空缺,难以使债权人获得完全赔偿,因而,在加害给付产生精神损害的应予以契约性救济。  相似文献   

3.
加害给付,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交叉作用的边际问题。加害给付作为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产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一方面侵害了债权人依合同享有的期待利益,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定义务的违反,损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为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合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相似文献   

5.
论对加害给付的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包括只对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和同时对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都造成损害的情况。其中,对固有利益的侵害产生责任竞合,而履行利益的侵害责任与固有利益的侵害责任之间则不存在责任竞合。因此,对加害给付的救济应区别考虑,综合适用多种救济方法和手段。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此规定看,《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究竟采用的是哪种学说?这对于准确把握《合同法》第122条的性质有重要意义。首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意味着肯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存在,因此没有采纳主张非竞合说的法条竞合说;其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两个请求权,即可以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主张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亦不同,因此,《合同法》亦没有采纳法条规范竞合说。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2条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当属无疑。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双向扩张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渐成常态.既有的各种竞合理论不仅未充分满足民法学的体系要求,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竞合理论应区分构成论与效果论两个层面.竞合分为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保护义务两种基本类型.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应采新法条竞合说,即不再依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依规范目的为标准,决定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同时依循《民法通则》中的统一民事责任制度,解决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方式的竞合问题.在立法上,减少竞合是值得追求的,然而只有全面剥夺合同法的保护功能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合同法》第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不仅不能实现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立法目的,还会架空法律对某些类型侵权责任的利益配置,因此在解释论上应予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8.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比如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第108条规定的逾期违约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责任、第107条及11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等;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例如第42条、43条、58条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规范的范畴;第122条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应解释为缔约过失更为合理;第406条及42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规范基础解释为违约责任更为合适。第189条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19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中。  相似文献   

10.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质量责任经常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确立了“请求权竞合选择说”。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我们要严格界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和它们发生的竞合,以便正确行使请求自由选择权。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相似文献   

13.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4.
徐亚龙 《现代法学》2004,26(6):161-165
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7.
China is drafting its first Civil Code now, and the Chinese laws have seen an expans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a new structure of contractual liabiliti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is trend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liabilities. It mainly analyses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the enforced performance, damages, payments stipulated by the contract, the statutory rights to termination, the unification of guarantee liabilities for defects and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makes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 Contract Law CCL will be put into the future Chinese Civil Code, with some necessary technical changes and amendments.  相似文献   

18.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论诱使违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3,20(4):22-24
诱使违约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种典型形式,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界定诱使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要件。诱使违约的成立应当包含六个要件,即合法合同债权、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主观故意、非法引诱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世远 《法学研究》2005,(6):89-104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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